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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 管理工作三个规定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7]103号
  • 【发布日期】1997-08-15
  • 【生效日期】1997-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 管理工作三个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
管理工作三个规定

(试行)的通知
(1997年8月15日新政办〔1997〕10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
现将《关于加强驻外地办事处制度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驻外地办事处人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关于驻外地办事处公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三个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在自治区各地州、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驻外地办事处领导和职工的积极努力,各办事处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做出了一定贡献。但是,驻外地机构长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事处职能和作用的发挥。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自治区与内地沿海发达省区经济协作关系的不断深入,使位于沿海发达省区的办事处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对办事处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使各办事处的工作尽快适应自治区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强对驻外地机构的管理。

一、充分认识各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管理、指导和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是新疆在内地的“窗口”,行使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新疆办理有关事宜。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努力搞好信息、联络、协调和接待服务工作,协助驻地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对新疆驻内地企业人员的管理等工作,并完成自治区政府和办公厅交办的其它任务。因此,自治区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支持和帮助驻外地办事处的工作。政府办公厅是各驻外地机构的管理部门,要十分重视各办事处的工作,认真履行管理、监督、指导职责。对驻外地机构既要加强管理,又要赋予独立自主开展各项工作的职责和权限,充分调动积极性、创造性。办公厅主要是选配好办事处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办事处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二、各驻外地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办事处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能,增强服务意识,使窗口作用和办事功能充分发挥出来。各办事处要转变观念、理顺关系,尽快从接待型转向办事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的调配,要突出信息联络、经济协作服务工作的重点,同时对所属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拓宽经营渠道,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各办事处要充分利用所在地经济发达、商业繁荣、市场活跃的优势,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三、妥善地协调处理好有关驻外地机构的问题,解除后顾之忧,为办事处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地办事处是政府的代表,既代表政府在驻地办理事务,又代表政府管理自治区驻外地的派出机构。各地、各部门驻外地机构都要支持办事处的工作,服从办事处的管理。为使办事处的工作更好地运转,人员正常地流动,各办事处的主任实行主任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余人员继续实行轮换制。对办事处工作人员,经领导班子确定,可以自行聘任职务。但是,无论是聘任干部还是聘用临时工,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按合同管理和使用。办事处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生活,切实解决其食宿生活问题,住房均为周转房,不出售。户口均为流动户口,人员调离时必须退出。办公厅将根据这个原则对1986年以来轮换和借调到各驻外地机构的职工及占用住房和流动户口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理顺人事关系,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四、“三个暂行规定”下发以后,办公厅涉及管理办事处的单位和各办事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并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对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办公厅报告。办公厅要经常检查“三个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促进工作开展。

关于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
驻外地办事处制度建设的若干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使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各项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针对目前各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特做以下规定:

一、请示报告制度
各驻外地办事处对下列事项要及时向政府办公厅请示或报告:
(一)办事处内设机构的调整及有关正科级干部(设立党组的按管理权限)调整、使用问题;
(二)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办事处建造办公、接待用房和职工宿舍以及其他用途的房屋基建、汽车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理;
(四)重大财务开支和经营情况;
(五)办事处主任(书记)离开驻地外出时间一周以上的;
(六)办事处流动户口申报及使用情况;
(七)凡涉及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驻××办事处”名称,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联营、成立联合体等,开展经济和其他活动的,须及时请示政府办公厅,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事宜;
(八)超越办事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主任任期目标考核制度
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为五年,可连任)。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需办事处确定的内部管理、经营、人事等方面的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主任每年要向政府办公厅作述职报告和办事处工作总结。
对办事处主任任期内的考核,由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是办事处职能发挥情况,“办事”能力和实绩,包括:经济协作、联络服务工作情况;信息工作情况;办理政务和公务接待情况;完成政府交办任务等情况。二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三是内部管理情况;班子运行情况;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情况;财务运行情况和执行财务纪律情况。
各办事处完成任务情况经考核记入办事处领导班子和主任任期内的政绩,并作为确定办事处目标管理和奖惩、使用干部的依据。

三、工作检查评比制度
办公厅对驻外地办事处的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评比。各驻外地办事处对内设科(室)和事业单位,也要根据分工职责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考核的内容要明确公开,努力把定量和定性考核结合起来。

四、会议制度
(一)驻外地办事处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工作。办公厅将根据需要安排一些业务片会和现场会,以推动工作。
(二)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办事处涉及人事问题、内部管理、职能发挥、经营决策等重要事项。对工作计划、年度总结、干部聘任(解聘)、工作人员的选配、聘用(解聘)、工资待遇、编制、福利、人员调整和奖惩情况,房屋基建、车辆购置(处置)、住房和流动户口使用、附属单位经营承包事宜和较大的财务开支等问题,要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办事处党、团、工会组织要按有关规定和驻地党、团组织的要求,抓好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健全组织生活制度,搞好办事处廉政建设。办事处纪检监察工作,由办公厅纪检组负责。设立党组的办事处,要按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设立专(兼)职纪检监察人员,负责办事处纪检监察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人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办事处工作队伍,规范各驻外地办事处的人事管理工作,理顺人事关系,对办事处的人事、编制、户口等问题实行统一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办事处工作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控制在编制和职数以内,不得超编、超职数配备。办事处内设机构调整、增加编制和职数等问题,须报办公厅审批。对各类工作人员应依据不同工作岗位的要求,明确职责。

二、办公厅对办事处占行政编制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全额事业编制的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占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的人员原则上由办事处自行管理。

三、为办事处选调配备人员应从工作需要出发,坚持条件,坚持亲属回避,不搞照顾性安排,工作人员一律不带家属。
凡到办事处工作的干部,一般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年龄男45岁、女40岁以下,身体健康,基本没有家庭拖累。

四、占办事处行政编制和全额事业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轮换制和聘任制,不搞终身制。轮换期限为3――5年。轮换人员属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需要办理养老、失业保险转移手续的,保险、失业金一律实转。轮换制人员经办公厅批准后,由各办事处与被轮换人员及派出单位签订《轮换制人员合同书》,再按规定办理人事手续。
轮换人员在轮换期内,原单位应对轮换人员的住房、子女入学和就业等给予照顾,并及时为轮换人员回来工作创造条件。轮换期满后应按轮换合同规定,回原单位安排工作。确需继续留用的轮换人员必须是工作出色、岗位需要,年龄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的人员,由办事处报办公厅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经办公厅主管领导、党组正、副书记批准后,续办轮换手续。

五、办事处行政编制和全额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从政府办公厅系统内或自治区厅局机关、事业单位选用,严格控制从乌鲁木齐以外地区或者办事处驻地选配人员。临时工等人员可由办事处从当地聘用。
办事处正、副处级干部、办公室主任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配备、考察和任免,由办公厅党组确定审批。正科级(含正科级)以下干部由办事处聘任并报办公厅备案。选配到办事处工作的一般干部和工人(包括轮换、借调),办公厅组织人事部门应进行认真审查和考察,报办公厅主管领导和党组正副书记审批后,再按规定办理手续。

六、办公厅对办事处主任实行目标责任制,由党组根据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办事处对科级(含科级)以下轮换制人员实行聘任制管理,聘任期限应在轮换期限以内。轮换人员的职务聘任,以及相应的工资(按原级别晋升的工资除外)、福利等待遇,在聘任期内有效,并报办公厅备案。轮换人员期满离开,办事处应及时根据各方面表现情况作出鉴定。轮换(借调)人员若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受轮换(借调)时间限制,经当地行政、组织或司法部门处理后,退回原单位。

七、办事处副处以上干部的培训,由办公厅统一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培训,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办事处轮换、借调的工勤人员,应从严控制,要严格按合同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办事处行政编制和全额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调资、晋级、职称评定、养老、保险等工作,由办事处提出办理意见,经办公厅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报批。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等待遇,由办事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办公厅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问题,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公费医疗等有关待遇,应严格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办事处的每年的工资计划、内设机构、人员状况和科级领导职数配备情况,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报办公厅。
各办事处的流动户口指标和职工住宅要严格控制,合理使用。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需落流动户口的由办事处提出方案,经办公厅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办公厅主管领导和党组正、副书记批准,办事处与当事人签署合同后再办有关手续,到期收回。凡调离办事处和离退休人员,在办手续时,流动户口指标和住房要同时退出。

十一、办事处作为新疆在内地的办事机构,为保证人员的正常流动,不安置离退休人员。轮换(借调)到期人员由原单位安置。属于办公厅安置范围的人员,由办公厅老干处统一管理,一般应从到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离退休人员享受工资待遇,办事处应及时做好工作衔接。

十二、1988年以前调入办事处的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调回新疆。其爱人和子女均已在当地安置,并且不占办事处住房和户口的,经本人申请,办事处同意后,经办公厅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办公厅主管领导和党组正、副书记批准可以工作到退休。其配偶和生活基础都在新疆的,回新疆原单位安排工作。如果不服从回新疆安排工作,限期3个月内自行联系工作单位,期满后仍没有接收单位的,由办事处将其工作关系经办公厅转回原单位,同时通知本人。仍滞留办事处的,列入编外,不发工资,3个月后按辞退处理。

十三、各办事处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内部人事管理办法,并报办公厅备案。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驻外办事处公产、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办事处财务工作,搞好驻外办事处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工作规定,对办事处公产财务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给办事处的拨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行政经费由政府办公厅统一核拨。专项经费须按原申报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办事处应按有关规定,每年及时向办公厅报送清产核资报表、财务预算和决算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办事处财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财务纪律,自觉接受办公厅和自治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审计。

二、办事处领导在任期内,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积极开展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逐年增加收入。

三、办事处应配备专(兼)职财务和公产管理工作人员,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财务人员应有上岗证。要加强对财务和公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教育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财务人员的使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四、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和公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未经政府办公厅批准,不得擅自调拨、转让或变卖出售,违者追究办事处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办事处应加强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物资材料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和物资保管部门应分别建立总、分类帐和固定资产、库存物品明细帐,严格执行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审批制度及定期盘点制度,做到财产底数清楚,帐帐、帐物、帐表相符。
对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五、办事处要建立财务开支的审批制度并严格按制度办事,购置和报损高价值固定资产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报销的单据要符合财务制度。

六、办事处要加强对预算内行政经费开支的管理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所属单位的预算内、外收支帐户要分清,所有资金都要存入开户银行。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七、各办事处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以服务为目的,加强经营管理,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采取符合政策规定的奖惩办法,激励承包单位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办事处所属单位要坚持合法经营,独立核算。

八、办事处购买、建造的办公用房和住宅用房是专供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办事处工作期间使用的周转房,不列入住房改革范围。工作人员参加房改事宜,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办事处应与住房人员签订住房合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应在办理手续的同时退出住房。对于限期不退出住房的,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办法,收回住房。
办事处办公用房和住宅用房需进行产权转让的,必须报办公厅批准。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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