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取消第一批涉及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7]79号
  • 【发布日期】1997-09-16
  • 【生效日期】1997-09-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取消第一批涉及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取消第一批涉及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7年9月16日宁政发〔1997〕79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在前几次治理乱收费的基础上,重点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初步清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其中10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具体项目附后)。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通知》精神,立即取消本通知公布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进行认真清理,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各种摊派。对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取消收费项目决定,或继续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部门和单位,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及时查处,将非法所得收入全部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1997年9月10日起执行。

附件: 自治区第一批取消的10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


一、城建部门1项
水表验表费
二、房管部门2项
房屋买卖鉴证费
抵押贷款鉴证费
三、工商部门2项
私营企业管理费
工商验证费
四、计划部门1项
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证书工本费
五、科学技术部门1项
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费
六、公安消防部门1项
消防设施配套费
七、交通部门1项
超载车辆上路收费
八、各市、县政府1项
公用设施补偿附加费
补充说明:1997年9月10日召开的全区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电话会议上,宣读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涉及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决定取消第一批涉及企业收费项目11项,并于9月11日通过《宁夏日报》和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向全区公布,其中包括“供水增容费”一项。我区一些城市征收“供水增容费”,确实存在着操作不规范、未按程序报批等问题,属清理整顿的项目,但该项收费原则上符合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精神,且已开征四年。考虑到目前城市建设供水工程资金的来源及政策的连续性,决定该项收费在清理整顿期间允许其继续执行,不再列为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要抓紧对该项目进行清理规范,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请各地、各部门按本通知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