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章中出现的“地面”修改为:“地表”。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三、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罚款收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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