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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大连市城市市区内养犬费用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0-23
  • 【生效日期】1997-10-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大连市城市市区内养犬费用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大连市城市市区内养犬费用标准的通知

(1997年10月23日大政发〔1997〕9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根据《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中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登记费、注册费标准”的规定,对大连市城市市区内养犬费用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市市区内,每只犬注册费每年为500元。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养犬手续缴纳登记费的,自缴费之日起6年内免交注册费。

二、单位因工作需要养防卫用犬的,每只犬登记费为5000元,每年注册费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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