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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自治区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 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7]52号
  • 【发布日期】1997-11-04
  • 【生效日期】1997-1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自治区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 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自治区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
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7年11月4日桂政发〔1997〕52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4〕2号)下发后,特别是1995年中央综治委在大连召开全国安置和帮教刑释解教人员工作经验交流会以来,我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逐步深入开展,有了较大进步。1996年11月中旬,中央综治委又在杭州市召开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座谈会,重申了大连会议有关“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内设立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精神,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央综治委有关精神,现结合我区的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近几年来,我区每年约有15000多名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和深化,我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情况总体趋势是好的,平均安置帮教率约为66%。经过安置和帮教的这部分人,绝大多数成为守法的、对社会有用的公民。然而每年尚有5000多刑释、解教人员无业可就和无法落实帮教。这部分人中虽绝大多数有弃旧图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但由于他们心理脆弱、思想很不稳定,刑释、解教后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关心、帮助和教育,工作和生活看不到出路,缺乏必要的监督,就极有可能重蹈覆辙,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遏制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这是一项具有很强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工作。各级党政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来抓,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逐步实现安置和帮教工作的社会化、网络化、程序化和多样化,最终把各项安置和帮教工作落实到基层。

二、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和完善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机构
安置和帮教工作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涉及面广、实践性强。为了更有效地组织动员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参与这项工作,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各级综治委要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要求,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已于去年底成立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协调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副主席、综治委副主任陆兵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郭永运、自治区司法厅厅长何新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综治办、司法厅、公安厅、劳动厅、民政厅、工商局、财政厅、总工会、妇联、团区委等领导担任。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司法厅办公,从有关部门调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地、市、县(市、区)应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尽快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办事机构,并把名单报自治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街道、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协调组织,由分管政法的书记亲自挂帅抓,并将办事机构设在司法所。各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综治办的工作需要并结合财力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完善“回归”衔接制度
监狱和劳教所一要加强对即将回归社会的服刑、劳教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教育,因地制宜地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二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在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半个月前,将他们的改造表现、专业特长、择业意向等情况及有关材料移交给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他们的改造鉴定书移送给县级刑释、解救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把安置和帮教工作延伸进监所,使所内改造与社会上的安置、帮教工作衔接起来。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劳教所,要主动与社会各界沟通情况,争取社会各界对安置和帮教工作的大力支持。公安、民政、劳动、工商等部门要根据中央六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制度,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做好安置和帮教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还要与各监狱、劳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对刑释、解教人员做到底数清楚,并加强跟踪检查、监测工作,逐步完善接荐安置和帮教工作制度。

四、尽快抓好创办过渡性安置经济实体的试点工作
要在继续发挥社会安置(单位就业、社会各界分担就业、自谋职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深入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新办法,作为安置和帮教工作的辅助渠道。为使刑释、解救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尽快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2〕7号文件“关于创办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经济实体”的规定,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创造条件共同创办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经济实体。一要明确这类实体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但在人、财、物方面与司法行政机关脱钩,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组织;二要明确这类实体是为了使部分暂时无业可就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寻到就业机会前,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来源,以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特殊经济组织。这使其与一般以赢利为目的企业有很大的区别。由于这类实体的特殊性,各级政府对其要大力扶持,政策上予以优惠,金融、税务、财政、工商等部门在政策上要予以支持。

五、突出做好重点对象的安置和帮教工作,遏制重新违法犯罪
对没有完全改造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要作为重点对象,切实落实帮教措施。监狱、劳教所要努力做好这些人的转化工作,并建立追踪考察制度,在这些人离开监所后,提请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帮教管理。
公安机关要建立帮教责任制,配合监狱、劳教所搞好刑释、解教人员改造质量的定期考核,对重点对象加强管理,密切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动去向,对重新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从重惩处。
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城乡、工矿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刑释、解教人员中出现的问题,并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帮助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化,使他们最终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六、设立“安置、帮教协会”和“回归基金”,实行帮教工作社会化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要求,我区各地应加快建立“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协会”的步伐,以便更好地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化。同时,要建立旨在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回归基金”,并成立相应的资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以便有效地发挥基金的作用,增强安置和帮教工作的力度及实际效果。“回归基金”的筹措主要采用社会募捐的办法。开展社会募捐筹措“回归基金”,必须经地、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并报自治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加快有关安置和帮教工作的建章立制及地方性立法的步伐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安置和帮教,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单靠行政措施和一般的号台,是很难持久又有效地开展下去的。因此,尽快走上法制轨道是这项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必由之路。自治区安置帮教协调小组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条例》,自治区其他各项单项立法也要注意纳入安置帮教的内容,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19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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