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向企业乱收费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向企业乱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7年11月11日青政〔1997〕92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加大我省治乱减负工作力度,保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对一些违反国家收费管理政策,未经省政府及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置的收费、摊派项目分期分批予以取消。现将清理出的第二批乱收费项目公布取消(名单附后),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公布取消的第二批向企业乱收费项目
一、统计部门
1、统计上岗证书费
2、统计证年审费
3、新开工项目登记费
4、调查费
二、街道办事处
5、安全达标费
6、花灯费
7、卫生占道费
8、计划生育宣传费
三、财政部门
9、企业报表工本费
四、公安部门
10、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
11、治安管理费
12、消防安全许可证费
13、消防培训证费
14、消防宣传费
15、消防押运证费
16、消防准运证费
17、消防操作证费
18、危险品标志工本费
19、消防产品管理登记书工本费
20、警示牌工本费(公安派出所收取)
21、临时停车费
22、“三包”牌子费
23、招工落户费
24、驾驶员执勤费
25、交通事故风险押金
五、水利部门
26、清渠费
六、经贸部门
27、民兵训练费
28、企业管理标牌费
七、对外经济贸易部门
29、新版批准证书费
八、省精神文明办公室
30、文明单位牌匾费
九、农机管理部门
31、安全教育费
十、民政部门
32、优属统筹金
33、农村义务兵优待金
34、公告审计费
十一、人武部门
35、国防义务费
十二、金融部门
36、储蓄专柜年检费
十三、交通部门
37、线路标志牌费
38、车辆通行证费
39、方向标工本费及手续费
40、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证工本费
41、二级维护合格证费
十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
42、综合治理费
43、综合治理制牌费
十五、地矿部门
44、氯化镁开发金
十六、环卫部门
45、城市道路污染费
46、垃圾清运车辆准运证工本费
十七、计划生育部门
47、计划生育管理费
48、计划生育保证金
十八、畜牧部门
49、职工档案费
十九、土地部门
50、建筑管理费
51、许可证管理费
52、隐形土地费
53、土地申报费
二十、建设部门
54、道路挖掘占用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一、税务部门
55、纳税申报表格费
56、申购发票押金(向本省企业收取的部分)
二十二、卫生部门
57、卫生许可评估费
58、健康证审核费
59、广告审批审核费(卫生防疫部门收取)
二十三、工商部门
60、商标年检费
61、广告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四、省集体建筑企业协会
62、年检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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