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
(渝委发(1997)38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小企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促进我市国民经济的两个根本转变,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实践,努力探索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加快中小企业的改革步伐。
(二)基本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在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企业职工能得到妥善安置的前提下,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所有制结构调,推动资源合理流动与重组,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二、范围和形式
(一)范围。市属及区市县属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城镇集体中小企业均依据本文件精神实施改革。少数大型企业经批准可以参照执行。
(二)形式。改革形式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主要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实行出售、转让、租赁、兼并、破产与解体等方法。
三、配套政策措施
(一)企业改制时,应根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将企业的亏损、潜亏、呆帐、死帐等资产损失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核销。财政用于解决困难企业和停产企业职工生活费的借款及企业所你扭亏措施费予以核免;改制企业1996年以前所欠地方税经报批后,分别情况给予减、免、缓处理;所欠增值税、消费税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暂缓征收。
(二)1983年以后国有小企业实行集体经营、租赁经营的新增资产(即扣除国家资本后),归企业职工共同所有。
(三)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收入(含土地、房屋收入)应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并与体改部门一起共同掌握使用,用于企业发展扩张和支付企业改革成本(离退休职工安置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企业改制转让进,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50%和净资产的10%左右,专项用于职工安置。
(五)资产与债务基本持平的企业可以零价向职工转让,由职工出资认股组建新的法人。
(六)企业改制转让应按市场规则实行竞争机制。同时,可向企业内部职工转让。职工个人购买企业资产一次性付清款项的可优惠20%左右;一次性不能付清的,可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付款不能低于应付款的30%,其余部分在3-5年内用分红或其他收入偿还,并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缴纳占用费。
(七)凡自带项目、产品,且投入3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或购买企业净资产51%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购买生产性改制企业资产时,可享受与企业内部职工相同的折价优惠比例。
(八)鼓励并支持向法人、企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自然人多出售企业股份,培育扶持一批控股大股东(控股比例可超过51%),使经营者与责、权、利更紧密结合,防止产生新的资产平均主义。
(九)集体企业改制时,可实行职工资产量化、增量配股的办法:即允许(在处理好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将企业净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按职工工龄长短、技术高低、责任轻重和贡献大小量化到在职职工;职工按量化额的50-100%出资增量配股后,方能享有量化股权。收入低、一次付款有困难的职工可分期付款,也可将其量化、配股份额在内部转让。国有企业职工共同所有的净资产的量化、配股办法可参照此条内容执行。
(十)对资不抵债的改制企业,要多兼并少破产,兼并的同时可实行依法清偿;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可将存量资产中有生产效能的部分剥离出来,并承担相应债务,重组资产进行改制转机;对确属濒于倒闭的企业,则严格按《破产法》、《 民法通则》实施破产。
(十一)鼓励和提倡非银行债权转股权,经与债权部门或债权人协商,可将债权转为股权,享受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为了解决好被兼并企业的被收购破产企业的运行机制,鼓励被兼并企业和被收购破产企业同步进行改制,可将存量资产划出部分给原企业职工实行增量配股,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十三)亏损困难企业改制后,对未冲减的亏损和兼并企业资不抵债部分的挂帐,可用5年内实现的利润进行抵补;其税收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定率、定额征收办法。
(十四)改制企业对原欠的水、电、气等费用,可经双方协商,在不出现新欠的情况下,定出计划分期偿还;也可经双方商定给予一次性优惠,按一定比例交清所欠费用。具体办法一厂一策议定。
(十五)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所需养老保险金(指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费用)应按照规定测算,从企业转让收入中一次性划交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含未统筹部分)的全额发放。
(十六)改制企业中距法暄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但企业应从转让收入中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提前退休年限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应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全额发放养老保险金。
(十七)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应按照规定测算,从企业转让收入中划出,暂交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医疗保险制代行报销(具体办法另定),待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再移交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正式办理。
(十八)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应在企业转让收入中优先清偿,一次性或分期划交社会保险机构。
(十九)企业改制前欠发的职工工资、医疗费,经测算审定可视作企业所欠职工债务,在资产转让收入中一次性抵扣。
(二十)企业改制后应对原企业列入编外的长病假、伤残、精神病等患者作好生活安排,其有关费用在企业资产评估确认价格中扣除。
(二十一)企业改制后,所有上岗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内部用工要实行以产定人、定岗定员,积极做好“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工作。下岗职工中自谋职业的,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从转让收入中按下策规定一次性付给安置费。自谋职业职工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投保年限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连续计算投保年限,依法享受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待医疗保障制度出台后相应计算)。
(二十二)改制、兼并企业无法安置的职工,按照市委、市政府渝委发〔1997〕35号和市政府渝府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纳入再就业工程分流安置。
(二十三)改制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未统筹部分和医疗费)及在职职工安置费的资金来源是:国有企业从净资产(含非生产性资产)转让收入中列支;企业如资不抵债的,可从土地使用权所得中支付;所有转让、拍卖财产所得仍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国资)在企业转让收入专户列支。集体企业在净资产中解决。
(二十四)企业改制后,要将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社会职能剥离出来,移交给当地实行属地管理。
(二十五)企业改制后,要把按劳分配和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并允许和鼓励以资本、技术入股者及管理好、贡献大的人员参与收益分配。具体办法可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资产所有者决定。
(二十六)改制企业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确权后,可以列入总资产转让、实行租赁经营及国家参股分红等方式进行处理。具体方式由企业选择决定。
(二十七)改制企业在三年内上缴33%所得税后,可由同级财政列支返还上缴总额的55%。实行兼并、破产的企业,其所得税“先征后退”,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改制企业新办的独立核算企业且安置再就业中心的待业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三年内全部返还所得税。
(二十八)改制企业职工负债入股部分所分红利用于上缴国有资产占用费和偿还国有资本金的不作为计税基数;还清国有资产后,股东所分红利减去当年银行同期利率作为计税基数,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九)企业改制前三年连续亏损、贷款逾期两年以上、贷款本息难以归还的,经与银行商定,对利息实行减、免、缓。
(三十)优势中小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兼并劣势企业时,被兼并企业的银行债务,可与银行协商实行计息挂帐;如告别困难的还可报请停息或部分减息。兼并后从事第三产业的,可报请银行对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实行前两年停息、后三年减息的优惠。
(三十一)优势中小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兼并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可报请银行免除被兼并企业原垡利息,其本金则可延缓至五年内还清;如五年内还本仍有困难的,还可给予1-2年的宽限期。在计划还款期和宽限期内,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全部免息。
(三十二)凡纳入“减人增效、下岗分流”计划的中小亏损企业,可在一定限期内不同程度地减免银行贷款利息。
(三十三)对产品有销路、有效益的国有亏损中小企业,可实行“封闭贷款”方式,即在资金投入、产品生产、销售的全过程中实行封闭管理。实行产品“封闭贷款”的企业要对这类产品单独进行成本核算,并在银行设立专户,保证产品的回笼款单独收支。
(三十四)银行在安排全年新增贷款中用于中小企业的比重,不能低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长水平。
(三十五)改制企业的国家股所分红利应根据企业产品发展需要,在五年内返留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十六)国家企业改制后要取消原有的行政级别,打破企业干部终身制,原企业领导职务也自然消失。同时,按照《 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产生新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十七)企业改制后,为了保证平稳过渡和有利生产经营发展,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保留原企业名称。
(三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受理改制企业申请之日起15天内核发营业执照;其分支机构需变更登记的,7天内办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
(三十九)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在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放宽核定尽度,简化办事手续。
(四十)重庆市外的法人和自然人购买、兼并我市中小企业或投资兴办企业时,允许在企业名称前冠以外地企业的所在地行政区划及字号。
(四十一)允许改制企业使用原企业的各类许可证,但应及时向有关机关办理新企业许可证的继续使用手续。
(四十二)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包括土地)评估、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公证、变更工商登记等费用应按优惠服务的原则收取,收取各种费用总额的上限为:中型企业不超过一万元,小型企业不超过五千元。对特殊困难的企业应免收费用。具体分解比例由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各区市县结合实际自定。
(四十三)凡全国各地已经出台实施的企业各项改革优惠政策,各地区、各部门都可以借鉴并结合实际再作规定。
四、组织实施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改革工作,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把改革放在当前各项工作的首位;尤其是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中小企业改革的统筹、规划、指导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将中小企业改革工作纳入对区市县和市级各部门的考核内容,实行督办检查。
(二)中小企业改革工作由市体改委牵头,并负责解释本文件内容。市级各综合部门要认真配合,迅速制定本《决定》的实施细则,以利企业具体操作。各地区、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中小企业改革作出切实的规划、布置和检查,努力抓出成效。
(三)中小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同级主管部门和体改部门共同审批。凡企业积极要求改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改制方案及时进行研究批复。如主管部门批复不同意改制而企业又要求改制的,可报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裁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