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贫困县和扶贫攻坚乡 提前解决温饱的考核标准及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贫困县和扶贫攻坚乡
提前解决温饱的考核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政办发〔1997〕191号1997年12月1日)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关怀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始终把扶贫攻坚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加大投入,层层签订责任状,带领全省贫困地区人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使全省扶贫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部分地区的贫困农民已基本解决了温饱,实现了“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喝、孩子能上学”,各项社会事业有较快发展。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把竞争和激励机制引入扶贫攻坚工作,鼓励和动员广大贫困地区人民打好扶贫攻坚战,如期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扶贫攻坚战略任务,实现全省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我省对贫困县和扶贫攻坚乡解决温饱的考核标准和实施办法(试行)。
一、贫困县和攻坚乡解决温饱的标准
1.按1997年现价,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60元以上(以统计部门测定的数据为准)。
2.农民年人均占有粮食300公斤以上。
3.未解决温饱的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5%以下(含民政救济对象)。
4.基础设施建设指标。
(1)改土工程指标:
人均1亩基本农田、地,户均1亩以上经济作物;
(2)治水工程指标:
人均半亩以上水田或水浇地,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3)办电工程指标:
全县(乡)90%以上的行政村通电,农户通电率不低于85%;
(4)通路工程指标:
全县(乡)85%以上的行政村通公路;
(5)通讯工程指标:
全县(乡)全部行政村通电话。
5.绿色工程指标:
户均经济林果面积达3亩以上。
6.社会事业指标:
(1)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4‰以内;
(2)县(乡)全部行政村实现普六教育;
(3)县(乡)95%以上行政村有卫生室;清洁水普及率达60%以上。
二、实施办法
1.凡达到标准的贫困县和攻坚乡,可通过自查核对各项指标后,逐级申报,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73个贫困县由地州市扶贫领导小组组织初审验收,再经省扶贫领导小组组织最后验收,报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批准;506个攻坚乡由各县(市)扶贫领导小组组织初审验收,再经地州市扶贫领导小组组织最后验收,报省扶贫领导小组批准。
2.对提前解决温饱的贫困县和攻坚乡,坚持“四个不变”,即扶持对象不变、扶持政策不变、帮扶单位不变、扶持资金数量不变。
3.按责任状如期完成解决温饱的贫困县每县奖励30万元,在责任状要求的时间内提前解决温饱的贫困县每县奖励50万元。按责任状如期完成解决温饱的攻坚乡每乡奖励10万元,在责任状要求的时间内提前解决温饱的攻坚乡每乡奖励20万元。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
4.对按责任状如期解决温饱的攻坚乡,原用于解决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50万元资金,可适当放宽使用范围,用于集中连片的治水改土工程或小型水利工程。
5.已验收解决温饱的贫困县和攻坚乡,次年由省、地、县三级扶贫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复查。
6.凡虚报解决温饱的贫困县、攻坚乡,一经查出,对主要领导在全省范围通报批评,同时扣回奖金及有关费用。
7.每年12月下旬为申报验收时间,次年1、2月份自查,3月份组织验收,4月份审批兑现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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