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7年12月12日辽政发〔1997〕3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精神,妥善解决我省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改革和完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实行保障城镇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政策”的实际步骤,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城市贫困群众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抓好落实。省政府决定我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1998年6月底以前,全省14个市要建立起这项制度;1998年底以前,全省所有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有条件的乡、镇都要建立起这项制度,并按国务院通知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和运行,力争使符合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居民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职工(含下岗人员)及退休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退休费或最低退休费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由各级政府确定。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市、县(市)与乡镇标准可以有所区别,但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120元。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要认真核查保障对象的各项合法收入,包括各类工资、奖金、退休费、基本生活费、各类保险金、救济费、赡养费、抚养费、自谋职业收入等。对一时不能领到最低工资、最低退休费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比照当地职工最低工资和最低退休费标准计算;为了促使和鼓励个人自谋职业、自食其力,凡有劳动能力的下岗人员或无业人员,原则上也要按一定的标准计算收入,然后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实行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优待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保障对象和标准要实行动态管理,情况发生变化后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要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一项工作。各地要从保障制度政策宣传、家庭收入核查、保障对象和标准确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人员培训等环节入手,制定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和有关制度,形成规范化的工作体系。在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认真履行个人申请、居委会调查申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的程序,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确保对象准确,标准合理。
四、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在坚持财政主渠道的同时,也可多方筹措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款专用,专帐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年终要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保障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五、倡导社会互助,鼓励保障对象劳动致富
在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各地要认真搞好政策宣传,教育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体谅国家困难,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要发挥家庭保障作用,家庭成员和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人员要切实担负起应负的责任。要大力搞好再就业工程,加快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挖掘就业潜力,拓宽安置渠道。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应给予必要的扶持。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送温暖工程”和包户扶贫、献爱心等活动,提高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对保障对象在生产、生活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优惠。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当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各市要建立由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的工作,落实保障资金和开展这项工作的专项经费,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劳动、人事及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企事业单位向职工按期发放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人员最低退休费,搞好再就业及扶持贫困企业工作;统计、物价、经贸、城建等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支持,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是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层组织,在实施这项制度过程中负有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些机构的领导,在人员配置、工作经费等方面为其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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