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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2-15
  • 【生效日期】1997-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各义务植树承包单位要加强义务植树林地的管护。对乱砍滥伐林木者,承包单位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

二、第七条修改为:“各市、州、县(市、区)每年都要组织一次义务植树检查评比活动,对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搞得差的提出批评,责令其改进。”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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