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 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
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3月17日 行政处罚法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13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政府规章32件,废止政府规章42件,保留政府规章62件。
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此,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规定》(桂政发〔1994〕38号)进行修改: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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