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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 【发布日期】1997-12-26
  • 【生效日期】1997-1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辽宁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二条、第十四条中的“公安机关”改为“公安消防机关”。
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由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比较严重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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