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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1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2-27
  • 【生效日期】1997-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第三十一条删去:“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条例第三十三条删去:“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条例第三十四条删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条例第三十五条删去:“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条例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时,可以对无照经营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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