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 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
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政发〔1998〕13号1998年1月23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199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接收对象: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或因部队精减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提前转业的编余志愿兵。经部队半年以上专业培训、服现役不满4年的技术兵,原则上不予接收。
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从1997年11月底开始接收,1998年1月底结束。对边远地区部队的退伍义务兵,接收时间可以延长到1998年2月10日。转业志愿兵仍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队统一移交。交接工作从1998年1月5日开始,2月底结束。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1998年4月1日。对无故提前或超过接收时间的,不予接收。
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工作要在1998年7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把退役安置工作的宣传教育作为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活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各部门和人民群众进行国防观念、安置政策法规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自觉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积极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宣传报道,对拒不完成政府分配任务的单位,新闻单位要予以“曝光”。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开好退役士兵的欢迎会、报告会、座谈会。要组织好退役士兵的职前综合教育,引导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体谅国家困难,顾全大局,在就业和家庭生活问题上,不向政府提不合理要求。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加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建设,及时研究措施,审定方案,解决重大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切实保证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今年退役士兵的组织接收、安置范围、安置实施等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近几年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
去年,我省整个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总的形势是比较好的,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多数用人单位完成了安置计划,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克服困难,积极落实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完成任务较好,使去年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但是,仍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片面强调用人“自主权”和本部门利益,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特别是个别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人员“零增长”、“负增长”、“减人增效”等名义,限制所属单位接收安置任务,致使少数退役士兵不能及时得到安置,严重影响了安置进度,这种做法必须予以纠正。
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凡驻我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论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保证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各地要根据城镇退役士兵总量,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配计划,按比例向用人单位分配安置任务。新建、扩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退役士兵,安置的数量不低于新招职工总数的20%。任何行业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为了加强宏观调控,解决城镇安置难的矛盾,今年继续对我省部分中省直单位实行由省统一下达安置计划,凡省下达计划的,各行署、市、县政府不再重复下达安置计划。各单位可采取先接收后结算的安置办法。对于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的责任,并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中有关条款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分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去单位报到上班的退役士兵,从分配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不能重新安置,转回街道按城镇待业人员对待。
各地在进一步强化政府指令性分配手段、保证安置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扩大“双向选择,择优录取,供需见面”的范围;要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企业工作,对自愿或分配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报请原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可试行安置任务部分转移,但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有偿转移资金。该款由各级安置部门掌握调控,主要用于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和有偿转移安置费。有偿转移资金的缴纳、管理、使用办法由各级政府确定。要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中不得收取高额培训费和其他附加费用。不得实行试用期制,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辞退退役士兵,保证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特别是做好特、一等伤残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军地双方要加强联系,当地政府要增加投入,确保伤残军人及时安置到位,各级政府在“双拥”评比工作中,要采取一票否决的做法,凡拒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先进单位。
各地要严格执行现行的退役安置政策,加强廉政建设。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和在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的;1990年12月以后入伍,档案内缺少《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的;1991年12月以后入伍缺《士兵登记表》和城镇入伍的无省征兵办统一制发的非农《入伍通知书》的;属假兵、假功、假残以及其他入伍、退役手续和档案材料不全的,一律不得纳入城镇安置范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安置政策,廉洁从政,对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严肃查处。
要加强农村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和发展以退伍军人为主的经济实体,帮助他们治穷致富,积极推荐他们担任农村基层干部或进城、进厂、务工、经商等,充分发挥农村退伍军人的特长。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办军地两用人才职业技术服务培训中心,对退伍军人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和我省实际,各级政府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用于退役士兵的医疗补助,生产、生活、住房困难补助和交接安置以及城镇退伍军人待分配期间的教育培训、农村两用人才技能培训,确保本年度安置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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