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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宁市关于依法增加教育投入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82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3-01
  • 【生效日期】1998-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宁市关于依法增加教育投入的若干规定

南宁市关于依法增加教育投入的若干规定

(1998年3月1日南宁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改革和完善教育投入体制,保证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逐步增长,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投入,是指用于国家举办学校的财政拨款、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三条 本市所属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现行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教育投入的政策规定,今后仍继续执行,本规定不再列入。如有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九五”期间逐步做到全市不低于20%,其中城区不低于20%,两县和郊区不低于30%。

第五条 各级政府年度预算中实行教育经费单列,足额预算,不留缺口,优选拨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城市增容配套费每年用于教育的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到20%。城市维护费每年安排给教育的比例由原来的3%提高到5%,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

第七条 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财政统筹3%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八条 市、县(郊)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的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薄弱学校和边远贫困乡镇实施义务教育。

第九条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先按本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然后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缴纳的单位,作为其职工子弟学校办学经费的补充,其余部分作为企事业单位办学调节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不按时、不足额交纳教育附加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交纳,对拒不交纳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对浪费、克扣、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教育经费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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