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路桥 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路桥
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1998]9号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加快全省城市道路建设,提高城市路桥收费站偿还贷款的能力,保证贷款的如期偿还,省政府决定从1998年4月1日起,对沈阳市大二环路各收费站,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大连市开发区振兴路、大连市东北路、铁岭北道桥、盘锦高家立交桥、凌源北大桥、建平县叶柏寿东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车型划分的档次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小型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15座位(含15座位)以下客车,每车次10元;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16座位至30座位(含30座位)客车,每车次15元;大型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31座位以上客车,每车次20元;10吨以上货车,每车次25元。月票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根据车辆每月平均过往次数,按照次票收费标准的60%至80%提出意见,报省物价部门核定。
其他城市路桥收费站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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