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的决定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11月26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时《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一、第九条修改为:“生产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林地占用或征用手续,并向林地经营单位交付有关费用”。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盗伐滥伐国有,集体和个人林木的行政处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全部上缴县财政,收取的林木赔偿费支付给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
本决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