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政办发 〔1997〕30号文件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政办发
〔1997〕30号文件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黑政办发〔1998〕17号1998年4月7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去年印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7〕30号),对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做出了相应规定,现就其中的有关事宜补通知如下:
一、黑政办发〔1997〕30号文件第三条“在售房中,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除按国家和省及各地规定的工龄计算办法和各种折扣外,另给予实际售价10%的优惠;1945年9月3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另给予实际售价8%的优惠;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另给予实际售价5%的优惠”的执行时间为《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下发之日,即1994年7月18日。
二、对已经买房但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以下简称老同志),应兑现优惠政策,由原售房单位负责办理,将应退回的资金退给老同志。
三、如夫妻双方均是老同志,将各自应享受的优惠待遇合并计算。
四、对尚未买房需缴纳住房租金的老同志,其享受的住房租金优惠政策仍按黑政办发〔1997〕30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的“从1997年10月起,对离休老同志在规定标准以内的住房租金的减免补政策调整如下:住房租金与同居职工住房补贴总额相抵后增加部分,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按100%免交;1945年9月3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由免交50%调整到免交80%;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由免交30%调整到免交50%”执行,老同志住房租金的减免补部分由老同志所在单位承担。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