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政发[1998]3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经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二批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28项,现通知如下:
一、汽车安全节油十二字操作法培训费
二、涉外汽车运输审验费(包括初审费)
三、种子质量合格证费
四、农药广告审批手续费
五、外销种子管理费
六、考生查询分数收费
七、工人职员退休证收费
八、木材运输证明手续费
九、占用林地砍伐木材补偿费
十、退蚕退参还林费
十一、狩猎管理费
十二、诈骗案件提取办案资金
十三、石油工业产品管理费
十四、食盐批发许可证费
十五、碘盐零售许可证费
十六、驾驶员军转地学科复验考试费
十七、外籍驾驶员年度审验费
十八、外籍人员临时驾驶证费
十九、外籍车辆临时行驶证费
二十、外籍汽车检验费
二十一、外籍摩托车检验费
二十二、实习驾驶证费
二十三、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收费
二十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费
二十五、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本费中的悬挂于工地铁牌子收费
二十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费
二十七、开户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八、向成品油经销企业一次性收取表格、证书工本费
以上各项收费,自1998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199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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