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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 企业负担限期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发[1998]36号
  • 【发布日期】1998-04-29
  • 【生效日期】1998-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 企业负担限期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
企业负担限期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通知

(黑政发〔1998〕36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经省政府1998年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限期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6项,降低收费标准7项(详见附表)。
各执收部门要按此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行督促检查,保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1998年4月29日

一、限期取消收费项目
┌──┬───────┬───────────────┬───────┐
│序号│收 费 项 目│ 执 行 文 件(文号) │ 备 注 │
├──┼───────┼───────────────┼───────┤
│1 │劳动力管理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局黑│限期到1998年底│
│ │ │财综字〔1995〕39号 │取消 │
├──┼───────┼───────────────┼───────┤
│2 │劳动服务公司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局黑│限期到1998年底│
│ │业管理费 │财综字〔1995〕39号 │取消 │
├──┼───────┼───────────────┼───────┤
│3 │证券期货市场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财综字 │限期到1998年底│
│ │管费 │〔1997〕13号 │取消 │
├──┼───────┼───────────────┼───────┤
│4 │建设工程上级管│省建委、省建设银行、省财政厅、│限期到1998年底│
│ │理费 │省物价局黑建经字〔1988〕第51号│取消 │
├──┼───────┼───────────────┼───────┤
│5 │水利工程上级管│省水利厅、省建设银行黑水字(80)│限期到1998年底│
│ │理费 │74号 │取消 │
├──┼───────┼───────────────┼───────┤
│6 │绥芬河铁路站场│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计│限期到2002年底│
│ │建设费 │函字〔1993〕12号 │取消 │
└──┴───────┴───────────────┴───────┘

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
┌──┬─────────┬─────────────┬───────┐
│序号│ 收 费 项 目 │ 执 行 文 件(文号) │ 备 注 │
├──┼─────────┼─────────────┼───────┤
│ │个体工商户ID卡收│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财综字│1998年5月1日起│
│1 │费(由原22元/卡降│〔1997〕第11号 │执行 │
│ │至10元/卡) │ │ │
├──┼─────────┼─────────────┼───────┤
│ │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1998年5月1日起│
│2 │(由原100元/证降 │〔1994〕9号 │执行 │
│ │至80元/证) │ │ │
├──┼─────────┼─────────────┼───────┤
│ │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1998年5月1日起│
│3 │(由原100元/证降 │〔1994〕6号 │执行 │
│ │80元/证) │ │ │
├──┼─────────┼─────────────┼───────┤
│ │机动车驾驶员IC卡│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财综字│ │
│ │收费(原标准执行到│〔1996〕17号、黑价联字 │1998年7月1日起│
│4 │1998年6月30日从 │〔1996〕16号 │执行 │
│ │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 │
│ │10元/卡) │ │ │
├──┼─────────┼─────────────┼───────┤
│ │ │省建委、省档案局、省计委、│ │
│5 │城建档案保证金(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1998年5月1日起│
│ │原标准再降30%) │银行黑建规字〔1990〕第357 │执行 │
│ │ │号 │ │
├──┼─────────┼─────────────┼───────┤
│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物价│1998年5月1日起│
│6 │费(由原40元/证降│局黑公(治)字〔1993〕243 │执行 │
│ │至30元/证) │号 │ │
├──┼─────────┼─────────────┼───────┤
│ │发票领购簿工本费(│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1998年5月1日起│
│7 │由原4元/册降至3元│厅、省物价局、黑国税联字 │执行 │
│ │/册) │〔1996〕002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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