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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第90号
  • 【发布日期】1998-04-30
  • 【生效日期】1998-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取得设计、施工或开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2.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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