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1998年6月3日武政〔1998〕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商前来投资兴业,不断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作出通知如下:
一、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对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外商将从事上述经营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期不少5年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二)对投资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或其它营业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在企业投资回收期内按规定比例返还营业税款。
(三)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所建基础设施沿线或指定区域内兴办配套综合经营项目,所需开发建设用地地价,比照基准地价确定。
(四)鼓励外商购买已建成或在建的能源、交通港口等城市基础设施的部分股份或一定期限的经营权,凡被外商购买股权达25%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二、鼓励外商投资参与国有资产重组
(一)允许外商采取参股、控股(国家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除外)、联营、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投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
(二)对外商投资改造国有老工业企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零费率。
(三)外商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技术改造,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可按最高不超过70% 的比例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
(四)外商投资兼并、收购连续三年亏损的国有企业,经银行批准,可适当减免被兼并或收购企业原欠贷款利息和罚息;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兼并、收购过程中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款。
(五)外商租赁经营企业闲置厂房、设备、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所租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款。
(六)外商投资城区老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返还给中方的70%,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充实中方配套资金。
三、鼓励外商到东湖高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
(一)对设在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0年内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二)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统一纳税,按有关开发区的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三)在开发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地价地,实行市级权限内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零费率。
四、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一)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的技术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重,最高可达35%。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三)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法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率低于10%,按10%的税率缴纳。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法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或出口额的100万美元以上的,可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
(四)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可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
五、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和第三产业
(一)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二)对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三年内享受免征资源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免收5-10年土地使用费的优惠待遇。
(三)向外商投资企业无偿出让偏远的、长期无人承包的“五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水、荒滩)资源的10年使用权;无特殊原因,3年内投资额达不到25%,“五荒”资源所有者可收加使用权。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进口环节税。
(五)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积极支持外商参与旅游、广告、会议及法律服务、货运代理、商业性商检、投资项目评估咨询等第三产业投资。
六、鼓励跨国公司投资
(一)已在我国境内设立3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国公司,实际进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可按规定申请在我市设立投资性公司。
(二)已在我市设立3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国公司,可设立集团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使用“集团公司”名称。
(三)跨国公司在我市投资建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控股或独资经营。
(四)跨国公司投资大中规模项目、技术和资本密集项目及“三高”农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保享受按现行价仪价和分期付款的优惠待遇。
七、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
(一)通过成立市外商投资联合办公中心,将与外商投资相关的部门集中在一起联合办公,按照“统一受理、归口办理、督办落实、限期反馈”的原则,从申报立项到注册登记等,给外商提供“一条龙”服务。
(二)参与联合办公的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一次性提供审批所需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并实行两审终结制。
(三)全面清理整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除税收外,从今年六月起,向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在市外商投资联合办公中心集中收取。
(四)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销比例,除国家有规定的以外,由企业自由确定。
(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气、运输、通讯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价格与国有企业相同,且可用人民币支付。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中的外籍人员实行国民待遇,按与国内企业同等标准收取养路费、过桥费、购买和租用商用管理费以及市内旅游、医疗服务等费。
(七)本通知由市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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