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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消化 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意见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6-15
  • 【生效日期】1998-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消化 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消化
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意见

(省财政厅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实施
1、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省政府负总责的前提下,按粮食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区别情况,明确责任,按期消化。
2、审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审计署等八个部门《关于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尽快清理核实上报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数额。
3、根据国家审计署、财政部审核、确认后纳入消化范围的国有粮食企业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停息。国有粮食企业从1998年6月1日起不得发生新的亏损挂帐。
4、各地、市、县应根据清理、核实的纳入消化范围的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数额,制定切实可行的消化措施,确保在10年内完成消化任务。消化能力较强、挂帐数额较少的地方应提前消化。各地、市的消化计划和措施于10月底前报省政府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核批。

二、消化资金渠道
1、消化纳入消化范围的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主要依靠粮食企业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顺价销售等措施,提高粮食企业的效益,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亏损挂帐的本金。粮食企业还可以通过盘活资产等办法来消化挂帐。同时,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消化挂帐资金,包括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财政预算外收入筹集一部分。财政从粮食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用于消化挂帐。
2、粮食企业实现的利润,主要用于消化挂帐,在完成新老财务挂帐消化任务后,再按规定交纳所得税。

三、考核办法
以地市为单位,对提前完成和未完成消化任务的,省政府将比照中央的办法,实施必要的奖惩措施。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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