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46项、 降低标准3项涉及企业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46项、
降低标准3项涉及企业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8年6月19日桂政发〔1998〕3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桂政发〔1997〕46号)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28号)已公布取消了原由各地、市越权设立的37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原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对企业的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进一步清理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取消46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原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设立的24项,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22项;降低收费标准3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是为企业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加快企业改革的需要,是加强廉政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措施,也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国家和自治区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各级物价部门应吊销、收回或变更已经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收回并停止核发收费专用票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自治区两级,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三、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按《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今年要对较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四、从1998年11月开始,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除凭《收费许可证》外,收费人员必须佩戴《收费员证》方可收费。向企业收费,应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登记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内容。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物价部门举报。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46项、降低收费标准3项
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24项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设立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 原批准收费文号
(一)医药部门
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桂价费字(1994)186号
评审费
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桂价费字(1994)186号
评审费
新办医药企业审核费 桂价费字(1994)186号
新增车间审核费 桂价费字(1994)186号
新增剂型审核费 桂价费字(1994)186号
(二)文化部门
对以下九个方面收取 1994年自治区物价、财政
的文化经营管理费 公告第二号
1.印刷业
2.书刊批发
3.乐队、歌手
4.文字打印、复印(含名片印制)
5.乐队、歌手考核
6.卡拉OK光盘节目审定
7.业余文艺培训
8.资料准印证
9.书刊零售、租赁音
像制品邮寄证费 1994年自治区物价、财
政公告第五号
(三)交通部门
三费(指养路费、公路
建设基金、交通建设基 桂价费字(1996)273号
金)缴讫证工本费
养路费年审延误费 桂价字(1989)142号
客运运输合同文本工本费 桂价费字(1992)273号
客运道路运输证年审 桂价费字(1992)273号
手续费
(四)公安部门
爆炸物品服务性管理费 桂价费字(1992)184号
(五)税务部门
税务登记年审费 桂价费字(1995)47号
(六)工商部门
广告审查费 桂价费字(1994)132号
(七)建设部门
房屋拆迁许可证工本费 桂价费字(1993)066号
房屋租赁许可证工本费 桂价费字(1993)066号
房屋租赁簿工本费 桂价费字(1993)066号
(八)土地部门
权属变更管理费 桂价涉字(1994)210号
非权属变更管理费 桂价涉字(1994)210号
(九)统计部门
统计报表工本费 桂价费字(1995)285号
(十)经贸部门
区优质产品评审费 桂价字(1988)234号
区新产品百花奖评审费 桂价字(1988)234号
(十一)出版部门
音像制品邮寄证费 1994年自治区物价、财
政第五号公告
二、取消22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 原批准收费文号
(一)土地部门
国有土地使用费 桂政函(1991)29号
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桂政函(1991)29号
费(含赠与、交换、
继承)
抵押变更登记费 桂政函(1991)29号
(二)建设部门
工业用水附加费 桂政发(1985)30号
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 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
费 府令第5号
(三)公安部门
南宁市摩托车入户费 桂政办函(1996)95号
(指在摩托车入户
时附加收取的南宁
市人民政府专项经
费,不包括公安部门
的车辆管理规费)
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卡 桂政办函(1996)212号
工本费(指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桂
政办函〔1996〕212
号文批准公安部门
的机动车驾驶员信
息卡管理系统收费)
对以下十八个方面收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取的治安联防费 1994年自治区物价、
财政第二号公告
1.厂矿企业
2.旅店服务业
3.商店、饮食店
4.综合性娱乐场所
5.舞厅、录像、电子游戏室
6.桌球室
7.影剧院
8.雕刻、理发、五金电器修理店、摩托车、自行车修理店
9.临时摊点
10.个体户摊点
11.个体客货运汽车
12.个体客货运机动三轮车
13.客货运人力三轮车
14.水上客、货运输船只
15.营业性停车场
16.建筑、运输、包工队
17.废旧业收购店
18.城镇居民
(四)石化部门
重晶石市场管理费 桂政办函(1996)1号
(五)林业部门
松脂生产扶持费 桂政发(1987)69号
松香管理费 桂政发(1987)69号
(六)农业部门
菌种管理费 桂政发(1988)151号
(七)扶贫开发办
发展基金管理费 桂革发(1979)45号
发展基金回收手续费 桂政发(1986)62号
(八)劳动部门
调配输送用工管理费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桂价费字(1995)34号
(九)黄金管理部门
黄金设施费 桂政发(1989)11号
(十)地矿部门
采矿管理费或矿产资 桂政发(1985)148号
源监督管理费 桂价字(1988)170号
(十一)冶金部门
锰矿资源开发费 桂政发(1992)44号
(十二)旅游部门
星级评定费 桂政发(1995)16号
(十三)财政部门
粮食附加费(即粮食 桂政发(1995)43号
风险基金停止从
基建项目征收)
(十四)码头监管区管委会
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 桂政发(1994)53号
三、降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涉及企业负担的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收费部门和 原 批 准 原收费 降 后
收费项目 收费文号 标 准 收费标准
(一)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管理费 桂发(1995) 0.7% 0.1%
28号
(二)水电部门
地方电力管理费 桂发(1994)
25号 0.3-1% 0.3%
桂价费字
(1996)121号
(三)边贸管理部门
边贸管理费 桂 政 办 3% 0.5%
(199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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