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粮食厅关于 加强和完善城乡户口迁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粮食厅关于
加强和完善城乡户口迁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8年6月28日闽政〔1998〕16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公安厅、粮食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户口迁移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户口迁移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粮食厅)
为使户口迁移管理工作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城乡人才、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促进经济建设,保障公民合法迁移,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0号文件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以及在常住地登记户口和人户一致的原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户口迁移规定作部分调整和补充,具体意见如下:
一、户口迁移的对象和条件:
(一)同一户口性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准予办理户口迁移;
1、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及现户口所在地确无依靠的父母投靠子女的;
2、离婚后,当事人及其被抚养的子女确因失去生活基础需回父母所在地一起生活的;
3、军队复员、退伍、转业,出国、出境返回大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回原籍恢复户口或到其配偶以及直系亲属一起生活所在地落户的;
4、离休、退休、退职以及被辞退的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到直系亲属所在地生活的;
5、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入学、转学和毕业分配的;
6、退学、放弃毕业分配和被开除学籍的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到直系亲属所在地的;
7、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或合法自建房且已入住的房产所有人及直系亲属;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抱养、收养的子女;
9、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按照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联合规定执行(公通字〔1995〕97号);
10、其他理由正当,确需迁移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户口“农转非”:
1、年龄满40岁或结婚登记满10年(晚婚结婚登记满7年)的市、镇职工、居民在农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
2、夫妻一方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的市、镇职工、居民在农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
3、在农村确无直系亲属依靠,且年老(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的父母,确需投靠市、镇职工、居民儿女生活的;
4、市、镇职工、居民按照《收养法》规定从农村收养的14周岁以下子女;
5、市、镇职工、居民寄养在农村的未婚子女;
6、在市、镇从事特殊职业的人员(如火葬场工人、野外勘探流动性作业工作、环卫工作等),其在农村且结婚登记满3年的配偶及未婚子女;
7、城市市区职工、居民在农村的妻子所生的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子女;
8、其他理由正当,确需迁移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
1、离休、退休干部、职工,本人提出投靠农村配偶、子女的;
2、辞职、退职干部职工及放弃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投靠农村配偶、子女、父母的;
3、在农村购房、建房且已迁入居住的房产所有人及其直系亲属;
4、城镇居民因婚嫁,本人提出投靠农村配偶、子女的;
5、其他理由正当,确需迁往农村的。
(四)其他
1、开除、除名的干部职工及开除、退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有配偶投靠配偶、无配偶投靠父母处;
2、军队干部的家属的户口迁移,按照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0号文件,农村地区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随父登记常住户口。农村地区所指的范围是乡、镇所辖的行政区域,既包括县以下农村地区(含城关镇),也包括城市所辖的农村地区(含城市所辖的乡、镇)。
二、户口迁移的审批、办理程序。
(一)属同一户口性质迁移条件第1、2、4、7、8、10项人员的户口迁移,由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报县、市公安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属同一性质迁移条件第3、5、6项人员的户口迁移,由申请人提供相应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迁移手续。
属同一性质迁移条件第9项人员的户口迁移按国务院、省政府既定文件办理。
本市内(不含市辖县)、本乡镇内之间以及本市、县乡与乡之间人员的户口迁移,符合迁移条件的,迁出地派出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凭迁移证与有关证明材料给予落户。
(二)符合户口“农转非”条件的,由申请人到派出所提出书面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派出所受理核实,报县(市)、地(市)公安机关审批。
(三)符合户口“非转农”条件的,由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公安局审批,迁入地派出所凭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和迁出地的户口迁移证及注销粮食关系证明给予办理落农业户口手续。
三、要统一认识,加强户口迁移管理工作。户口迁移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户口迁移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既要严格审核,又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要坚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公安、粮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件为准执行。今后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与本规定相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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