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经贸委、财政厅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托管问题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经贸委、财政厅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托管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辽政办发〔1998〕31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经贸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托管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托管问题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企业职工下岗行为,做好下岗职工的托管工作,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负责本企业下岗职工的托管工作,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基本任务是: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的沟通,及时获得岗位和职业培训信息,为下岗职工提供有效的再就业服务。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被托管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合同。托管期限,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3年。下岗职工被托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的工作或不参加组织培训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提前与其解除托管合同。
下岗职工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即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托管关系;托管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终止托管合同,并同时解除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按失业职工管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对象。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职业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如合同期满,企业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其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而下岗的,也要安排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在托管期间合同期满的,即终止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四、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制度,规范下岗职工托管操作程序。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前15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职代会说明企业经营状况及需要下岗人员的有关情况;2、提出职工下岗的具体方案,内容包括:拟下岗人数、人员名单、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生活保障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等,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意见;3、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下岗及再就业方案,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实施。企业当年拟定下岗职工人数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报当地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下列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下岗: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军烈属;残疾人;归国华侨;夫妻双方已有一人下岗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等。上述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下岗的,应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五、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向下岗职工发放《下岗证》。下岗职工凭《下岗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就业服务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下岗职工的统计制度,按隶属关系每季度向上级报告一次。
六、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经费的筹集。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及社会募捐)1/3,具体比例各市可根据情况确定。财政承担的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盈利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资金,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
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兵器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和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托管经费的支付范围。托管经费主要用于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发放门诊医疗费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要加强对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开支。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中列支。
八、托管费用的拨付办法。地方财政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向再就业服务中心划转资金的程序为:各企业按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下岗职工人数,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到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帐户,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拨付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岗职工托管经费的支付办法,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辽财社字〔1997〕476号)执行。
中直企业下岗职工托管经费的社会筹集(用失业保险基金进行调剂)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拨付。
九、各级劳动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指导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搞好下岗职工的托管和保障他们基本生活及促进再就业等项工作;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搞好托管经费的审核汇总工作;要对企业提供的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名单和街道出据的没有就业和没有收入来源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按比例支付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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