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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1998]124号
  • 【发布日期】1998-08-06
  • 【生效日期】1998-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6日青政办〔1998〕124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1998〕55号)精神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以下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省人民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筹集;根据国务院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使用。省财政厅负责具体执行,省农业发展银行协助管理和监督。

二、粮食风险基金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主要用于:(1)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2)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三、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储备数量,参照国家专储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标准以及储备粮正常轮换费用支付情况测算确定。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粮食企业承储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开支。

四、实施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后,应支付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我省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库存等情况测算确定。由省财政厅按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需补贴的粮食企业。粮食企业收到补贴款后,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及时归还粮食库存利息、费用开支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五、省级财政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省级预算,并在预算执行中优先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当年结余如数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但不得因上年度有结余而抵顶下年度应到位资金。

六、粮食风险基金由省级财政在省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省上筹集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季拨付到省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专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入省级财政设立的专户。有关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发展银行另行制定。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根据国家规定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

七、粮食风险基金建立决算制度。财政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编制当年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存财务决算,并上报财政部审批。

八、财政、粮食、物价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粮食收储单位和粮食企业,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严禁用各种方式套取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如有违反,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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