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盐田港保税区建设和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盐田港保税区建设和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年8月28日深府办〔1998〕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盐田港保税区的批复》(国函〔1996〕78号)、市政府《关于盐田港保税区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深府〔1997〕105号)文件精神,盐田港保税区自批准设立以来,各项工作正积极稳妥地进行。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确保南片区今年10月份开关及日后保税区的运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盐田港保税区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投资项目审批
保税区内属于限额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审批,出具批文。由市外资局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企业设立
(一)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章规定的特定行业须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审批。
(二)企业用工计划由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核定,统一向劳动、人事部门申报。企业聘用员工的有关手续可参照福田保税区有关办法执行。
三、土地管理
盐田港保税区的土地使用管理应坚持集中统一的原则,按有关规定执行。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与规划国土部门要密切配合衔接,就办理用地手续商定具体操作办法,为入区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
四、建设管理
(一)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保税区及生活区特种专业工程以外工程的建设施工进行审批管理。特种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审批管理,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保税区内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依法进行监督,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予以协助。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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