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9-03
  • 【生效日期】1998-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甬政〔1998〕8号1998年9月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切实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稳定粮食价格,保持供求平衡,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新体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政〔199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落实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完善粮食购销体制,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一)继续实行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全市粮食产销计划和粮食总量平衡意见;确定定购粮收购任务,指导和协调全市粮食余缺调剂和产销衔接;根据中央规定制定全市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健全地方储备粮制度,完善粮食市场管理体系;制定全市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方案,并督促各地贯彻落实;统筹规划全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粮食生产的领导,努力保持粮食产量的稳定增长;负责本地区的粮食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切实抓好粮食收购,确保粮食市场供求稳定;严肃执行粮食购销和价格政策,加强市场粮价监控和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搞好本地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和改造,筹措和落实必要的资金;制定和落实消化挂帐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保应拨付的各项财政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管好、用好粮食收购资金,杜绝新的挤占挪用。
(二)努力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定购粮数量和品种保持稳定。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粮食定购计划,组织落实定购合同,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收购政策和价格政策,组织粮食收购,确保完成定购任务,并敞开收购农民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留足自用和自储后的余粮。
(三)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发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主导粮食市场的作用。定购粮、保护价粮实行顺价销售,不得擅自降价亏本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其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发生新的亏损。顺价销售的价格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规定的比例把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地方储备粮油和不能顺价销售致使周转库存储存时间超过正常周转期增加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通过专户拨补,滚动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
(五)继续实行粮食储备制度,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根据调控粮食市场的需要,各县(市)、区地方粮食储备要按照销区6个月、产区3个月销量的规模予以落实。当市场粮价过度波动时,要及时运用储备粮的吞吐,调节市场供求和价格。
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各级储备粮要与企业经营周转粮分开管理。国家储备粮粮权属中央、地方储备粮粮权属县(市)、区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储备粮管理的基础工作,实行专人、专仓、专帐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帐实相符和粮食安全。
加强粮油流通设施建设,粮库修建要纳入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市和各县(市)、区要加大建仓、修仓力度,将粮库建设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盘子。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国有粮油流通设施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建设谁赔偿”的原则处理。通过几年努力,逐步形成与当地粮食收购、储备相匹配的仓容。

二、实行政企分开,加快粮食企业自身改革
(六)各级粮食局是同级政府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府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粮食购销、调剂和储备计划;确保当地粮食市场的供需平衡,加强对当地粮食市场的管理和粮油质量的监督,研究、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各级粮食局要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粮食企业的自主经营。粮食局的正常经费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所有粮食企业都要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粮食企业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也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七)现行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收储业务分开。粮食收储业务是指定购粮、议价粮和各级储备粮的收购、保管、调拨、批发以及粮食进出口业务,其他均属附营业务。附营业务要与收储业务实行人、财、物分离,设立单独法人,划转相应的资产、负债,并有必要的资本金,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八)在县(市)、区范围内,以骨干粮库等国有粮食企业为基础、组建国有粮食收储公司,承担粮食收储业务,受政府委托为平衡当地粮食市场组织粮食调销,负责组织军供粮源。政府委托代理业务的费用由财政支付,政策性业务的盈亏由财政承担。粮食收储公司可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食代购和代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粮源,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要做到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不随意压级压价和不代扣除农业税以外的任何税费。在稳定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中发挥主导作用。
(九)国有粮食企业要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粮食附营企业国有资产可以授权具有一定规模的粮食总公司营运,也可以划归当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粮食、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监管。
(十)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粮食收储公司要实行科学、严格的定岗定员制度,实施竞争上岗,使直接从事收储业务的人员逐步减少到原有人员的一半左右。粮食系统的下岗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体系,享受有关政策。对下岗人员要按中央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鼓励他们寻求新的就业门路。新办粮食企业、新建粮库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收储企业分流人员及其他粮食企业职工中调剂解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

三、遵循价值规律,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
(十一)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粮食收购保护价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和浮动幅度,县(市)、区政府确定具体价格,报市物价局和粮食局备案。必要时由市物价局、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衔接和平衡。
粮食销售限价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制定作价办法,县(市)、区政府确定当地主要粮食品种的具体限价水平,报市物价局和粮食局备案。
(十二)定购粮收购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省政府制定全省定购粮主要品种的收购价格和浮动幅度,县(市)、区政府确定定购价格的具体水平,报市物价局和粮食局备案。定购价格在当年收购季节保持稳定。
(十三)国有粮食收储公司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粮食购销价格政策。粮食部门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销售价格实行随行就市,各级政府和物价、粮食部门不规定统一价格。
(十四)为了确保政府对粮食价格进行及时、高效、有序的调控,物价、统计、粮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粮情、农本调查制度和市场粮价监测体系,加强对市场粮价的监控,形成科学的粮价决策机制。

四、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十五)粮食市场的培育和管理,总的要按照“统一收购、掌握批发、放开零售、搞活集贸”的原则进行。
(十六)除国有粮食收储公司以外,严禁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公司只能在本行政区域收购粮食,不得收购外地粮,也不得到外地直接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只限于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所生产的粮食。良种收购仍按省政府原有规定执行。所有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所需粮食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公司或在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也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收储公司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为有利于农民投售,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秩序,各地要普遍实行粮食投售卡(证)制度。对非法收购粮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十七)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要合理规划、加快建设、规范运作。在全市粮食主要集散地和交通枢纽地区,建立和完善一批区域性的粮食批发市场,健全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支持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规范经营行为,对进场交易的要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十八)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凡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对现行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粮食等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条件的,由县以上粮食局核发粮食批发经营资格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令其停止粮食批发经营,具体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粮食局共同研究制定。对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十九)进一步放开粮食零售市场,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粮食零售业务,鼓励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开展粮食零售。为保证城镇居民口粮的正常供应,应付突发情况,城市和主要城镇可以保留若干个骨干粮店,承担保证供应、平抑粮价的职能,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粮食集贸市场要继续保持常年开放。
(二十)完善市内粮食产销衔接制度,粮食产销衔接要由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依靠经济手段来进行。市内县(市)、区之间产销衔接由市政府下达余缺调剂指导性计划,产销区要按照指导性计划运用经济手段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以保证我市口粮基本自给和区域内粮食合理流通。
(二十一)坚持粮食市场的统一、开放性,坚决打破地区封锁,禁止人为设卡、阻碍粮食流通。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县以上粮食市场交易粮、委托收购粮和正常调拨粮的运销。

五、认真清理、限期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完善政策性资金供应管理办法
(二十二)对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全面的清理审计。经国务院确认并纳入消化计划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1998年6月1日以后,在政府应补政策性补贴足额到位的情况下,粮食收储公司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
(二十三)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消化,各县(市)、区政府要按其成因和性质,在分清政府与企业消化责任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采取措施,从1999年1月1日起在5年内消化。经审计清理、政府认定,应由政府财政消化的财务挂帐,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消化;应由粮食企业消化的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要督促企业落实消化的途径和措施,由企业自行消化。粮食收储公司的经营利润,首先用于消化财务挂帐,以及归还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地方政府对粮食企业消化挂帐要予以帮助。
(二十四)粮食收储公司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任何商业银行开户。其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办法供应和管理,实行封闭运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资金监管,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按规定将销售回笼资金及时、足额回归农发银行专户。财政部门对应拨补的政策性补贴要及时、足额拨补到位。
(二十五)除粮食收储公司以外的其他粮食企业所需贷款,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安排,现行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贷款余额要尽快划转,防止粮食企业正常经营的商业信贷资金在贷款划转过程中脱节。为支持和帮助上述企业开展生产和经营,有关金融机构对其正常的贷款需求应尽量给予满足。
(二十六)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备和调销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粮食财务挂帐的清理,落实还款责任,限期归还。今后对低价亏本销售造成贷款难以收回或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农业发展银行停止贷款,并追究责任,坚决查处,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凡财政欠拨按政策规定需要拨付的各种粮食拨补款或市县政府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致使粮食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中央财政将扣减我市的税收返还款或补贴款,市财政也相应扣减各地的税收返还款或补贴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六、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七)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今年经济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次粮改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正视改革困难,增强改革信心,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行到底。
(二十八)市级各部门要形成分工明确、调控及时的决策机制和运作机制。市计委会同市农经委、农业局、粮食局负责编制全市粮食生产的总量和供需平衡计划;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购销、余缺调剂、储备和进出口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市物价局会同市粮食局、财政局研究、制定粮食价格政策,并加强对粮食价格的监测、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搞好粮食补贴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市工商局会同市粮食局研究制定粮食批发经营和粮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市人民银行牵头,会同有关银行和市粮食局研究制定粮食企业商业信贷划转的具体办法。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好国家各项粮食政策。
(二十九)为了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粮食部门原有的各项优惠政策“九五”期间继续保留。主要包括:粮食政策性业务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并首先用于消化挂帐;允许粮食企业按销售额的1%提取网点建设资金;各级财政对粮食部门的扶持性补贴从今年起在三年内继续保留。对粮食企业缴纳的其他地方税收,实行先征后返,首先用于消化挂帐;对改制企业欠缴的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未实行养老、医疗费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费用,可以从企业净资产中提留;此外,对粮食企业的不良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剥离、核销;对国有粮食企业在兼并、破产中的坏帐损失,纳入全市核销规模,经批准可向有关银行申请核销;对粮食企业改制中资产重组、转让、变卖等涉及的有关规费,有关部门应予以减免。
(三十)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国有粮食部门多年来为稳定粮食局势作出了贡献,当前又面临深化改革的重任,要转变观念,顾全大局,集中精力,认真实施。各有关部门也要支持、帮助、配合粮食部门,共同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困难,以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通过深化改革、搞活流通,进一步促进全市粮食的稳定发展,为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