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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拓农村市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鲁政发[1998]58号
  • 【发布日期】1998-09-07
  • 【生效日期】1998-09-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拓农村市场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拓农村市场的通知

(鲁政发[1998]5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组织好农村市场开拓工作,使农村市场在全面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拉动国民经济适度快速增长中发挥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开拓农村市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农村消费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我省农村市场保持了繁荣活跃的良好局面。但在近几年农村市场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一是,农民收入增长趋缓,特别是能直接形成现实购买力的现金收入增长不多。二是,农民消费档次仍比较低,且地区之间、农户之间的消费差距拉大。三是,农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占全省的比重下降,增幅低于城市。四是,供应农村的商品结构不能完全适应农民的需求,生产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滞后。五是,国合商业在农村市场中的份额不断下降,大部分国合商业缺乏活力,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不理想,经营方式还不适应农民的需求。
我省是农业大省,全省6400多万农民是个庞大的消费群体。通过开拓农村市场,帮助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消费水平,既是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工商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生产、流通企业,要充分认识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意义,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真正把开拓农村市场工作抓出成效。

二、明确开拓农村市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我省开拓农村市场的指导思想是,在进一步繁荣城市市场、延伸省外市场的同时,把开拓农村市场做为重点,深入研究市场特点,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建立新型工商、农商、银商关系,健全流通网络,大力推行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引导扩大消费需求,拉动全省经济适度快速增长。
在开拓农村市场工作中,要切实把握住以下工作重点:
一是,坚持农产品市场和农村消费品市场“双向”开拓。 既帮助农民开发和销售符合市场需求的农副产品,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又及时把适销对路、质优价廉的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到农民手中,搞好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引导农民提高消费水平,扩大消费总量。
二是,坚持国家、集体、个体一齐上,多渠道搞活农村流通。 要充分发挥国合商业特别是供销社在开拓农村市场中的主力军作用,引导不同经济成份的工商企业,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公平竞争,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商业的发展。
三是,坚持以“三改一加强”为重点,继续深化国合流通企业改革。 通过改革,优化资产结构,调整经营战略,改革经营方式,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启动企业内部活力,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开拓农村市场的积极性。要引导国合商业与个体私营商业联合,重新构建农村市场网络体系;依托国合商业,推行总经销、总代理、联购分销、分购联销等新的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服务档次。
四是,坚持工商联手共同开拓市场。 通过工商联手,加大促销力度,运用市场信息,指导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尽快实现产、购、销、存的良性循环。
五是,始终坚持效益优先。 要引导企业树立社会效益与企业经济效益并重的指导思想,防止无序竞争、盲目降价等不正常现象发生,避免效益流失。
六是,切实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力度。 在搞活农村市场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市场规范管理,依法打击欺行霸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等不法行为。

三、采取多种形式开拓农村市场
(一)加强龙头企业建设,推进贸工农一体化经营。 要按照发展农业产业化的要求,依托当地农产品资源优势,大力兴办加工、储藏、运销龙头企业,走市场牵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路子,有效地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在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的同时,配套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引导农民提高生产、生活消费水平。
(二)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 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依托供销社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鲁政发[1996]85号),把分散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把基层供销社真正办成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三)依托国合商业,重新构建农村市场网络体系。 农村市场网络建设,要贴近农民,贴近农村经济发展需求,贴近农民生活需求,农村市场网络建设的重点是县城和中心集镇及大的村落。各市政府、行署要选择部分县(市、区),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好农村市场网络和营销队伍的建设。对农资、农机、大件耐用消费品经营,要依托县城和中心集镇国合商业现有经营服务设施,由工商企业共同建立批零网点;对日用生活消费品中的骨干商品,要在县城和中心集镇建立区域性的批发中心,把批零环节延伸到个体私营企业。要大力提倡工商企业联合、国合商业和个体私营商业联合、省内外生产流通企业联合,共同开拓市场。
(四)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 集贸市场建设要充分论证各方面的条件,防止重复建设。要按照“先成市后建场,先繁荣后规范,先综合后分离,先简易后提高”的原则,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重点建设改造一批功能全、规模大、辐射面广的大、中型专业批准市场。要充分利用国合商业闲置场地院落及房屋设施兴办市场。国合商业要积极参与市场建设和进场经营。要抓紧试办旧货市场,进一步促进城市消费的升级换代,满足农村现阶段的消费需求。
(五)建立信息渠道,引导工业企业和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 要逐步形成联结工业企业、流通企业和广大农民的信息渠道,引导工业企业和农民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国合商业要及时收集、汇总信息,并反馈给生产企业和农民。生产企业要真正把农村市场作为开拓的重点,走出厂门,依托与流通企业共同建立的下伸网点,深入了解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产品结构。贸工农一体化体系的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有关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省内外、国内外市场的研究,并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有效方式向农民发布信息。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依托有关职能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定期发布市场信息。
(六)延伸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层次。 生产流通企业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拓展服务范围,重点搞好科技服务、售后服务和文化消费服务。各级供销社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引导广大农民扩大消费。县及县以下商业、物资、石油等企业,也要走出店门,直接在农民建立服务阵地。

四、搞好开拓农村市场的组织协调
(一)以县(市、区)为单位认真抓好开拓农村市场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骨干企业,组成开拓农村市场的工作班子;从当地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开拓农村市场的工作方案;组织骨干生产、流通企业,选准开拓农村市场的突破口,因地、因企、因商品制宜确定工作方式,制定具体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以市地为单位培养开拓农村市场的典型。 各市政府、行署要全面加强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领导,指定分管负责同志认真抓好本项工作,在全面指导所属县(市、区)认真开展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同时,围绕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工商联手开拓市场、推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及新的营销方式等不同侧面,培养典型,摸索经验,带动全局。
(三)建立省级联系企业制度。 由省财办、经贸委、供销社共同负责,选择部分在开拓农村市场方面有突出特点的企业,建立省级联系企业制度,日常工作由省财办牵头。
(四)建立为工商企业产销服务的中介机构。 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以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为主,建立直接为工商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把企业的分散生产组织起来,形成规模,共同开拓市场。中介机构要以为企业提供服务为宗旨,重点为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寻求生产厂家和销售市场等,提供信息咨询、货源组织、产销衔接及运销加工等服务。

五、支持生产流通企业大力开拓农村市场
(一)优先安排国合商业和有关工业企业开拓农村市场所需流动资金。 各级、各有关金融部门,要对在开拓农村市场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少数负债较多,经营状况不好,而在开拓农村市场工作中作用很大的企业,要按照“企业申请、银行评估、专款专用、保证归还本息”的原则,注入部分专项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二)研究制定鼓励农民扩大即期消费的政策。 各级财委(办)要协调有关银行,抓紧试办农村消费信贷,重点对农民暂时购买力不足而急需购买的大中型农机具、机电产品、耐用消费品等,给予信贷支持。可通过开办个人存单、固定资产及有价证券抵押贷款等措施,鼓励农民扩大即期消费。
(三)鼓励工商联手共同开拓农村市场。 工商企业通过参股、联营等形式,在县城及农村中心集镇新建立独立核算的商品批发、零售网点,报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凡属省内新建的地方国有、集体流通企业,将产品销往省外的部分,自开业起3年内给予返还50%所得税的照顾。
(四)高度重视农村商业网点的改造和建设。 对国合商业现有网点不能满足流通需求的,由各级政府负责,同级财办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帮助企业筹集网点改造建设资金,支持国合商业改善经营条件,提高服务功能。各地一定要把国合商业经营网点改造建设同城乡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今后,城乡建设需拆除国合商业经营网点的,一定要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86]66号、[1991]124号等文件的规定,“拆一补一、先建后拆”,未落实补偿措施前,一律不得拆除。
(五)努力减轻企业负担。 对国合流通企业历史包袱中因省及省以下政府调整政策造成的损失,由省财办、财政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查清,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逐步解决,各级供销社库存的棉花,除国家储备棉外,要抓紧推销、销棉所收价款,要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对国合商业收费,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有关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国合商业进行监督时,要避免重复检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城市建设与管理、税务等部门,要支持国合商业兴办各类市场或进入市场经营,并适当减免收费。对下岗职工从事的开拓农村市场的经营活动,要坚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在税费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六)创造良好的农村消费环境。 各地要加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消费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生产企业要根据农村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为农民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生产、流通企业要切实抓好售后服务、技术服务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形成服务网络,强化服务功能,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提高生活质量和消费水平。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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