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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江苏省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9-15
  • 【生效日期】1998-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江苏省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江苏省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

(1998年9月15日苏政发〔1998〕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从1998年8月1日起对财政周转金进行全面整顿。为做好我省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订的《江苏省 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 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
(财政厅)

财政周转金(包括各种专用基金,下同),是指财政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多年来,财政周转金按照“拾遗补缺,保本微利,注意社会效益”的原则,有力地支持了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财政职能的转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的统一部署,决定对财政周转金进行全面整顿。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的原则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决定,服从大局,认真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严禁采取变通措施走过场。
(二)统一部署,分级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整顿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开展,各级财政要在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清理整顿本级财政周转金的方案。
(三)依法整顿,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财政周转金的整顿工作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因整顿而突击核销或乱核销财政周转金,也不要因整顿而不积极组织回收,要做到应收尽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涉及面比较广,影响也比较大,各地在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中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一方面,要坚决贯彻国务院的决定,积极开展财政周转金的整顿工作;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整顿财政周转金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尽量减轻整顿财政周转金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整顿财政周转金的主要内容
(一)从1998年8月1日起,对财政周转金进行全面整顿,各级财政原有的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今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分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发放财政周转金。财政预算拨款单位也不得将财政拨款改作有偿使用。
(二)各项财政周转金中除财政部门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粮食、副食品风险基金不属于整顿范围以外,均要按统一规定进行整顿。
(三)各级财政部分负责整顿本级的财政周转金。
(四)积极清收周转金借款,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都要收回。首先,全面清理现有的各项借款;其次,对因企业改制等造成财政周转金债权“悬空”的,要依法重新确认财政周转金的债权债务关系,并落实还款计划;再次,对各项借款进行分类,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凡已到期的,都要组织清收。未到期的,要按借款合同确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回收。已到期但企业暂时还款确有困难的,如:特困企业、有压锭任务的企业、下岗职工多的企业等,在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可采取“保留债权,逐步回收”的办法,并落实还款计划,重新办理有关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手续,还款最迟不能超过2000年。对已形成的呆帐,要按照省财政厅苏财预〔1998〕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妥善处理。
(五)财政周转金的清收工作,原则上由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的财政部门负责。
省级财政直接借给市县和省直企事业单位的周转金由省财政厅各有关处负责清理整顿。
下级财政用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发放的借款或上级财政的财政周转金放款由下级财政提供担保、签章确认的,清收工作由下级财政部门负责,上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督促下级财政部门及时归还其所借款项。到期不还的,上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扣其地方财力或税收返还。
(六)要建立财政周转金清收工作责任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周转金的处、科、股室要负起责任,对清收工作成绩突出的,可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
(七)回收的财政周转金一律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帐、增补预算周转金、安置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扶贫等方面。
(八)财政部门还应加强对政府其他部门整顿各类专项周转金工作的监管,并对收归财政管理的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各部门专项周转金的整顿工作由各部门为主进行,但应与财政部门同步进行,今后严禁将财政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

三、加强对整顿财政周转金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一)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成立整顿财政周转金领导小组,以领导、指导、协调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人员从事周转金整顿的日常工作,特别是做好借款回收和会计核算等工作,以保证周转金整顿工作有序进行。
(二)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财政周转金的流失。对借机侵吞国有资产或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职责。
(三)加强对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的监督。各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四、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方法和步骤
整顿财政周转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和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上级财政部门在做好本级整顿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下级财政的检查、督促和指导避免出现工作死角和薄弱环节。
财政周转金的整顿工作,从1998年开始到2000年底前结束。具体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1998年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具体包括:停止发放新的借款;清理帐目;回收到期借款;对“保留债权、逐步回收”的借款以及因企业改制造成债权“悬空”的借款重新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并落实还款计划;按有关规划处理呆帐等。
这一阶段,上级财政要对下级财政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60%。同时,各级财政要对同级政府其他部门的专项周转金整顿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阶段:从2000年起,用一年的时间,彻底解决阶段整顿工作的遗留问题。具体包括:继续回收已到期的周转金借款;对部分回收难度大的借款按有关规定进行最后处理。
这一阶段:要组织检查验收,按清理整顿办法,逐个县市过堂。

五、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在整顿财政周转金过程中,各级财政要与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为缓解财政周转金用款单位的压力,对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在财政按期回收周转金的同时,可商请银行酌情给予贷款。对过去财政资金长期支持、并确属政府职能范围的项目,财政部门可采取政策补贴、财政贴息、举办担保机构等方式给予支持。总之,各级财政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思路,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妥善解决整顿财政周转金后地方财政政策引导方式问题,充分发挥财政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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