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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5
  • 【发布文号】武政办[1998]146号
  • 【发布日期】1998-09-28
  • 【生效日期】1998-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通知

(1998年9月28日武政办〔1998〕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92号)精神,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乡镇企业今年抗灾保超目标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减轻我市乡镇企业负担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近几年来,乡镇企业为加快我市农村和全市经济发展,增加区县、乡镇财政收入和农民增收,推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当前我市乡镇企业负担过重问题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今年我市遭遇百年罕见的洪涝灾害,市郊各区县农村生产自救、抗灾保目标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乡镇企业更需要减轻负担,轻装上阵。因此,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和规定,充分认识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必要性和紧近性,高度重视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认真清理对乡镇企业的收费项目。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央出台的有关制止“三乱”、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取消向企业收费项目的具体规定,按照省、市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具体要求,认真清理辖区、本部门出台的涉及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凡不符合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和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对违反规定收取的,要限期退回。同时,对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重新核定收费标准,从轻征收。

三、严格执行对乡镇企业收费程序。严禁任何单位或部门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乱摊派。凡必须向乡镇企业实行收费的项目,必须出具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对乡镇企业违反法规,确需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法规依据,出示罚没收财物的许可证、执行罚没人务执罚证、公务监察证和使用统一的罚没财物票据,并按市有关规定上交罚没款。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把中央、省、市关于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精神和规定传达到基层和每个乡镇企业。同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监督。

四、加强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检查监督。由市农委和市乡镇企业局牵头,市计委、经委,市财政、物价、监察、审计局等部门参加,各区县政府大力配合,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问题进行共同检查。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作为乡镇企业执法的主体单位,要通过在重点乡镇企业中试行《社会收费负担卡》等制度和办法,经常调查、了解、反映乡镇企业负担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随意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舆论监督,宣传报道好的典型,对违反规定、随意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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