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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8]75号
  • 【发布日期】1998-10-05
  • 【生效日期】1998-10-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5日宁政发〔1998〕75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以下简称《决定》)下发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推进供销社深化改革,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在理顺供销社组织体制,完善经营机制,调整经营结构,分流富余人员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市县在对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指导上,忽视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特点,要求供销合作社完全照搬国营中小企业的改革模式;要求供销合作采取“国有民营”、“抓大放小”的作法,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以卖为主要形式的情况;有的地方决定重大问题未经过必要程序。对此,要按照《决定》精神坚决予以纠正。自治区政府重申:

一、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之一。自愿、互利、民主、平等是合作制的重要原则。《决定》指出:“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增强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功能,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是深化供销社改革的根本目标”。并强调,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能量化到个人,不能分掉,不能任意平调和处置。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最近指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不能照搬国有企业那一套,它的发展方向、改革目标应该是加快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性质的企业。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供销社职工所有”,是属于入社农民所有。不管实行哪种经营形式,都必须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为农民服务功能的增强,确保社员的合法经济权益。

二、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一定要按照中央确定的目标,大胆探索,稳步推进,从各地实际出发,因社因企制宜。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不能割裂的规定。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的改革可以是合作制、股份制,也可以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不能损害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能造成社有资产的流失;必须严格按照合作社的民主原则办事,重大改革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改革形式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强迫命令。

三、对少数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社属企业可以出售,但必须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后决定,不能不顾所有者权益和职工利益,一卖了之。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的,要严禁把社有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确保职工自愿的原则和使其充分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四、涉及供销合作社的历史包袱和债务问题,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类型和性质,严格按有关政策办理,在有关政策得到落实之前,不能简单地拍卖和强行划走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以保证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正常进行,使其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为我区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各级供销合作社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同时报告自治区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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