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收费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收费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4日武政办〔1998〕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 国家计委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计价费〔1997〕151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由市财政拨款给市技术监督局统一使用,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使用情况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报告。对现有各种收费性质的商品质量检查、检验活动,企业有权拒绝。
二、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信息由市技术监督局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内部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三、有关部门、社团组织以及用户、消费者可以向市技术监督局提出抽查某类商品的建议,市技术监督局在安排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时应予考虑。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