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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 1998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待转运和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8]24号
  • 【发布日期】1998-11-10
  • 【生效日期】1998-1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 1998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待转运和安置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
1998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待转运和安置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1998〕24号1998年11月10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1998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和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出现役对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的实际情况,今冬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调整精简单位部分服现役期未满的义务兵、志愿兵,其中:撤销单位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除个别技术尖子外全部退出现役;合并、改编单位编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在大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调整使用有困难的,也可安排退出现役;其他精简单位编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10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可安排部分退出现役,但人数要从严控制,这部分志愿兵的转业数量由总参谋部分配;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军区和海军、空军接收安排撤并降改单位士兵任务重的部队,可安排部分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提前1年退出现役。对上述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在其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须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出现役时间
退伍义务兵原则上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转业志愿兵原则上从1999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前基本报到完毕。撤销部队和部分改编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统一于1998年9月办理手续退出现役。其退出现役证件签发时间,与本年度正常时间退役者一样,义务兵填写为1998年12月1日,志愿兵填写为1999年4月1日。
志愿兵转业的档案集中移交等问题,由省民政厅、省“双退”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伍士兵接待转运工作的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确保接待转运工作的顺利进行。铁路、公路、民航、水运、公安、民政和当地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退伍士兵购票、行李托运、进出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并确保安全。各军供站、军人接待站要坚持优质服务,切实做好接待转运工作。各车站、码头、机场和主要街道,要张贴标语,悬挂横幅,营造“当兵光荣,退伍同样光荣”的热烈气氛。对成批返乡,特别是参加过今年抗洪抢险救灾的退伍士兵,有关领导要出面迎接。
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拨出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做好接待转运工作。为圆满完成退伍士兵的接待转运任务,在长沙市由省民政厅牵头设立临时接待转运站。各地接待转运站所需工作人员和车辆,可从有关单位或当地驻军抽调。

四、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今冬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不同于往年。军队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50万的战略决策,士兵退出现役数量特别是提前退出现役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接收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在政府机构改革、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情况下,退伍士兵安置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困难。妥善安置这批退伍士兵,对贯彻落实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推进军队的改革和建设、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执行各项安置法规和政策,确保接收安置任务的完成。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在接收和安置上要与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的同等对待。对部分精简单位9月份离队的退伍义务兵,将安置任务纳入1999年计划。对9月份离队的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随1999年春季交接计划一并部署。对9月份离队的退伍士兵,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在今年安置。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安排资金,做好9月份离队退出现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医疗补助和必要的技能培训工作,帮助他们特别是帮助家庭受灾严重的退伍士兵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9月份离队退出现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工作。
城镇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湖南省实施〈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有关规定,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按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并实行指令性分配,确保城镇退伍士兵的第一次就业。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伍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安置退伍士兵。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退伍安置部门,积极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各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在湘和省属单位制定政策和确定招工招干计划,下达增人指标,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违背,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伍士兵。各用人单位对所接收的退伍士兵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检录用,不得试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等。非个人原因,所在单位两年内不能辞退或以优化组合为由使其下岗。退伍士兵的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一个子女在本系统工作为由拒绝接收退伍士兵,转业志愿兵配偶所在系统有安置能力的,原则上应予以接收安置。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省“双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各部门的接收安置情况,对于拒绝接收或完不成退伍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一些行业和部门片面强调本行业、本部门局部利益,不接受当地政府分配计划,这种不顾大局的做法必须坚决纠正。
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置办法,有条件的地方,要引进市场机制,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范围,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鼓励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当地政府要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对部分行业因工作需要而跨地区安置的退伍士兵,按照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局湘民安发〔1998〕14号文件精神办理。对驻湘部队各大单位确需内部转工留用的退伍士兵,本着总量控制的原则,由省民政厅审批,当地公安部门予以落户。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伤残军人的安置工作,特别要做好特等、一等伤残和抗洪救灾致残的伤病残军人的安置工作。
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实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力度,使之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各地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推向人才和劳动力市场。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在“双扶”工作中,要把较贫困和受灾严重的农村退伍军人作为重点,予以优先扶持。对他们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对以退伍军人为主体兴办的经济实体,当地人民政府要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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