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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8]81号
  • 【发布日期】1998-11-13
  • 【生效日期】1998-1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通知

(1998年11月13日陕政办发〔1998〕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 献血法》)已于今年10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这是我国血液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全面推行无偿献血制度,保障临床用血需要和输血安全,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确保《 献血法》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使血液管理工作尽快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特作如下通知:

一、健全组织,切实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
按照《献血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这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同志牵头,由政府法制机构、教育、民政、司法、文化、卫生、财政、广播电视、并商请党委宣传部、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或教科文卫办)、军分区、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和部门参加的献血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

二、扩大宣传,形成良好的无偿献血舆论氛围
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继续做好《 献血法》的宣传工作。一要宣传实行无偿献血是血液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体现了人类互助互爱、无私奉献的高尚道德情操,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革除血液买卖陋习,确保血液质量和输血安全的根本措施;二要大力宣传适量、科学献血无损人体健康的科学道理和生理知识;三要着重宣传心系他人,踊跃捐血的先进个人和典型群体。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无偿献血并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三、统一部署,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无偿献血
全面实行无偿献血,确保临床用血供应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摸清适龄供血者的基本情况,按部门或单位造册上报当地献血办公室,以便在目前血液来源机制转轨时期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献血。国家工作人员由同级党政机关负责组织,现役军人由当地驻军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大专院校学生由所在地教委(或教育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干部、卫生干部和卫生技术人员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组织。
各采供血机构要根据《 献血法》要求,转变思想,改善服务。要本着方便献血和用血的原则,在城镇大的企事业单位、厂矿、学校、部队、党政机关及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立采血点,也可利用采血车辆街头流动采血,为献血者提供便利的技术服务,促进无偿献血的顺利进行。

四、开源节流,科学合理用血,避免资源浪费
各地要在扩大宣传、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增加血液来源的同时,切实抓好医疗单位的科学用血、合理用血工作,节约用血,减少浪费。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节约用血措施,尽快把临床用血量降低到合理水准。要积极开展成份输血,动员病人自身贮血和家属、亲友互助献血,杜绝输注“人情血”、“安慰血”、“营养血”。

五、增加投入,加快采供血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献血法》明确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各地要按规定将血站建设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采供血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必须的事业经费,促使采供血机构承担起法律规定的各项任务,全面提高我省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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