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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1998]151号
  • 【发布日期】1998-12-02
  • 【生效日期】1998-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紧急通知

(1998年12月2日桂政办发〔1998〕15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财政部等6部门《 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的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达了我区1998年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50%和1999年上半年全部回收的任务。为确保清理回收基金任务的完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成立自治区基金清理回收工作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毛旭辉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劳动厅厅长李良业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审计厅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于1998年12月7日至16日分片对各地、市和自治区煤炭局的基金清理回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束后进行总结评定,并将督促检查情况报告自治区基金清理回收工作小组。自治区基金清理回收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劳动厅。

二、各地要相应成立基金清理回收工作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基金清理回收工作,并将基金清理回收和督促检查情况报告自治区基金清理回收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基金清理回收工作,涉及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务必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各级劳动、财政、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组织、时间、人员、任务”四落实。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指标,对挤占挪用的基金,要按部门、项目、数额逐项逐笔清理回收。要突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抓出成效,确保1998年基金清理回收率达50%和1999年上半年全部回收任务的完成。

四、各地、市基金清理回收任务指标由自治区劳动厅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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