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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第48号
  • 【发布日期】2009-02-06
  • 【生效日期】2009-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48号)




(2009年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2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城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本级政府部门;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切实承担起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责任: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行政首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建立并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接受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年底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三)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关制度;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二)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

(三)重大行政决策经过集体决定;

(四)实行行政决策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

(五)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八条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听取意见;

(三)发布规范性文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五)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按照公布的目录和法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行政执法主体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五)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七)按规定填报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第十条 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并按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整改;

(二)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三)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四)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五)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三)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落实行政复议经费;

(五)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

(一)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二)对拟任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三)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与年度机关绩效考评同步进行,实行单独考核。

第十五条 全区实行统一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考核以计分制一百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年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由自治区依法行政办公室制定,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施行。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政府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行政机关)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负责考核具体工作的依法行政办公室书面报送自查自评情况;

(二)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被考核行政机关进行考核;

(三)依法行政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综合评价意见;

(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标,制定考核方案,组织依法行政考核组,对被考核行政机关进行考核。

依法行政考核组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考核组。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被考核行政机关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报表、执法案件卷宗等;

(三)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核实被考核行政机关的有关情况;

(四)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公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被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见;

(五)向被考核行政机关反馈考核情况。

第十九条 被考核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并向依法行政考核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执法案卷等;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填报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报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数据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加分:

(一)创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上级机关总结推广;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评上全国、全区先进;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1分以上)、良好(76分至90分)、合格(60分至75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

被考核行政机关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考核结果降低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当年机关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连续两年依法行政考核为优秀的,可以参加评选全区依法行政先进市县。依法行政先进市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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