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各类开发区、开发小区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各类开发区、开发小区的通知
(赣府发〔1998〕45号1998年12月31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克服超历史的特大洪涝灾害和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努力做好各项工作,经济运行总体上是好的。但是,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有些地方采取了一些不恰当的方式,脱离实际,不讲条件与可能,新办开发区、开发小区的现象又有所抬头。为制止此类现象的发生避免浪费,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发展经济必须紧紧依托原有的基础条件,不能盲目开辟新的开发区,更不能违反有关审批程序乱占耕地。今后各地一般不要设立新的开发区和各类乡镇企业开发小区。对因特殊情况需设立新的开发区的,必须先落实建设项目,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再进行规划建设。
二、各地要积极转变观念,在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上下功夫。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必须从以改善硬环境为主转移到以改善软环境为主,必须从以事先搞好配套设施为主转移到配套建设和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为主,要将“筑巢引凤”的做法转变为“引凤筑巢”。用新的思路、新的办法,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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