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治省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治省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998〕29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治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治省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实施《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开展依法治省的决定》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的精神,充分发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治省中的职能作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领导下,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的观念,全面加强行政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全省社会生活各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深入普及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形成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其他组织和公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风尚。
依法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正确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政令畅通,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良好,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全省人民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加强,社会秩序保持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府立法工作
从我省的实际出发,有计划地制定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不断完善各项法律制度。
立法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相结合。进一步扩大立法的民主基础,进一步完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起草程序,提高立法水平,保证立法质量。
加强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废止不适应改革和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
颁布、修订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应在《湖南日报》和《湖南政报》公布。
(二)坚持依法行政
1.规范行政主体
设立政府工作机构必须符合 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及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确定部门的职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为依据。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有计划地进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试点,以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2.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维护政令畅通。
行政决策必须合法、科学、民主。重大决策还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公共服务规范,依法明确办事依据、主体、权限、秩序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做到文明执法。现阶段应突出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为。
(三)依法管理经济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行政机关不直接管理企业,不干涉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遵循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客观规律,依法运用计划、财政、价格、信贷等手段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大力加强和改善经济行政执法,依法打击经济领域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四)依法推进社会事业发展
依法保障教育优先发展,推进科学技术全面进步,加强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建设,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的创建活动,依法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依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打、防、教、管、建、改”相结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社会治安基本稳定。
(六)强化行政系统内部监督
强化上级行政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的监督。认真执行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监督检查、执法争议处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
切实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依法受理复议申请、赔偿请求,及时、正确作出处理决定。
进一步强化财政、审计、统计监督和行政监察,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清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的消极腐败现象。
(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1.加强对干部的法制教育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要带头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建设理论、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季度集体学法不少于一次,并且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法制教育。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执法。
2.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
各级政府及其普法工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切实提高普法质量。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向人民群众深入宣传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在群众中培养一批普法骨干,并为他们宣传法制提供有效指导和帮助。全省大、中、小学校均应开设法制课,使青少年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八)推进基层民主建设
依法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切实保障村(居)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原则,依法完善和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企业事业组织职工充分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九)加强法律服务工作
依法加强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保障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领导责任
本意见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均应从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措施,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确保本意见的各项要求得到落实。每年第一季度,各部门均应向本级政府、各级政府均应向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本意见的情况。
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各部门对其下级部门实施本意见的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监督,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工作不力的,要限期改进;对于因违法行政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
大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和政府法制干部队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单位均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不合格人员应及时调离行政执法队伍,收回并注销其《行政执法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法制干部队伍建设,有计划地系统培训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政府法制干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骨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自觉接受监督
各级政府在实施依法治省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听取政协和民主党派对依法治省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和促进作用。
(四)营造依法治省的舆论环境
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坚持不懈地广泛开展依法治省的宣传,造成浓厚的依法治省舆论氛围。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