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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 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1-07
  • 【生效日期】1999-0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 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
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1999〕3号1999年1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人事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大中专毕业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是我市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市”的重要力量。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对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大局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部门、各单位通力协作,较好地完成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但目前由于毕业生培养与社会需求间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毕业生就业机制转换过程中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尚未配套完善,加之国有企业减人增效、新一轮机构改革精简人员和事业单位控制人员增长等原因,毕业生就业工作难度较大。为切实做好1999年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999年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稳定毕业生接收数量,提高毕业生引进质量;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毕业生资源配置方式,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积极接收本市生源各学历层次毕业生;引导毕业生去基层、去各类所有制单位工作,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

二、就业流向
(一)全市各用人单位不受单位性质、计划编制等条件限制,均可积极接收各类毕业研究生。
(二)各类高校本科毕业生及本市生源专科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
(三)各类中专毕业生主要面向生源地就业。允许在甬中专有一定比例品学兼优的各县(市)生源的毕业生在全市范围内就业;允许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以下简称市区)生源中专毕业生在全市范围内就业;允许县(市)生源中专毕业生在各县(市)间就业。
(四)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允许非师范类毕业生去教育系统内就业。
(五)1999年市区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甬江新区和大榭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一岛”)范围内的单位暂不接收外地生源高校专科毕业生;全市范围内暂不接收外地生源的中专毕业生。确属我市企业急需、本市无生源的特殊专业外地毕业生,可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接收。
(六)各级国家机关原则上不直接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确因工作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报省、市人事部门批准后,在核定编制、计划范围内,经考试择优录用高校毕业生。
(七)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内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对满编、超编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接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的,须事先征得当地人事部门同意。
(八)积极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去非国有单位、农村工作。去乡镇、街道、三资、个体、私营等企业及农村工作的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党团关系、出国政审、档案、养老保险、转正定级定职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均可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开发服务机构代理。
(九)鼓励本市生源毕业生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其人事关系、党团关系、档案、出国政审、养老保险(按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并可计算工龄)等均可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开发服务机构代理。

三、就业办法
(一)凡国家统一招收的各类大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实行自主择业。
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二)对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本市生源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毕业生及生活特别困难毕业生,由当地人事局采取指令性计划安排就业,有关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必须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三)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在双向选择时,用人单位必须认真面试和仔细审查有关资料,毕业生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用人单位属县(市)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人事局鉴证;属市区和“三区一岛”的,协议书必须经市人事局鉴证。签订就业协议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如发现毕业生有失实情况的,所签协议无效,用人单位可不予接收。
(四)已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人事局、有关主管部门及单位报到。如超过本人报到证有效期3个月仍未报到的,由各地、各部门上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取消其毕业生就业资格。
(五)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双方应签订并严格履行聘用(劳动)合同。有关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聘用(劳动)问题产生的人事纠纷,可向当地政府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应加强毕业生见习期管理,见习期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期为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如毕业生见习期间出现用人单位倒闭或破产等特殊情况,允许毕业生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单位,调整前后的见习期合并计算。如不属特殊情况,在见习期间未解除合同不辞而别的毕业生,由各地、各部门上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取消其毕业生就业资格,用人单位不再负责其人事等关系,宁波市范围内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接收上述不辞而别的毕业生,如其他单位违反规定接收的,该接收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暂时停止为该接收单位提供人事方面的服务。
(六)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本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凭毕业生报到证在1999年9月底前去当地人事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对逾期未登记的毕业生,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办理报到派遣手续,按自动放弃毕业生就业资格处理。毕业生如在2000年5月底前仍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则于2000年6月底前去当地人事局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由当地人事局将关系及档案转交当地人才开发服务机构管理,毕业生户粮关系允许挂靠在当地人才开发服务机构的集体户。毕业生可继续在人才市场中自主择业,落实用人单位后到当地人才开发服务机构办理派遣及转移手续。对允许在全市范围内择业,已派遣回生源地的未落实用人单位毕业生,如于2000年6月底前在非生源地落实用人单位的,仍可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派遣手续。
(七)计划内自费大中专(含电大普通班)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用人单位后,应办理录用派遣手续。
(八)国家承认学历但暂未列入国家就业派遣渠道的非在职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用人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后,经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其文凭、学习期间材料、能力等作鉴定或测评后,可到市人事局办理派遣手续,享受同等学历人员待遇。具体办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计划的编制、申报及执行
(一)国家教育部所属高校、本省省属高校、外地地方高校和外地地方中专毕业生的接收计划,由市人事局编制下发。
(二)市属高校、中专毕业生的接收计划,由各校根据今年我市毕业生就业政策及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的情况,提出建议计划后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审定后下发。
(三)业务部委所属高校毕业生和部(委)、厅(局)所属中专毕业生的接收计划,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通过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会议或向行业院校搜集信息,负责汇总毕业生接收名单,于5月底前报送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审定后下发。
(四)各县(市)所属单位经双向选择同意接收的毕业生,县(市)人事部门必须及时将毕业生名单报市人事局备案,以便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及学校衔接落实,并将这些毕业生列入国家就业计划。
(五)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市人事局下发的接收计划或派遣通知,不得接收无计划或未经市人事局鉴证同意的毕业生。在甬部(省)属单位应优先接收本市生源毕业生,在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就业计划前,须于6月底前向市人事局申报,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近年来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在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千方百计把工作做好。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大中专学校应积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各地政府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方面应给予充分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工作质量。各级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志应严格执行政策,秉公办事,热心为广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全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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