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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厅、省物价局 关于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1999]7号
  • 【发布日期】1999-01-27
  • 【生效日期】1999-0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厅、省物价局 关于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厅、省物价局
关于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黔府办发〔1999〕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厅、省物价局《关于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若干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厅 贵州省物价局 1999年1月11日)

铁路土地是国家依法征用划拨给铁路部门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充分利用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促进地产市场的健康发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铁路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铁路用地出租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暂时不用的土地,铁路用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土地使用权短期出租、开发利用。但铁路用地的开发和临时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集镇、村庄建设规划。

二、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贵阳铁路分局为出租方,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件或合法的用地资料;
(二)贵阳铁路分局为出租方,依法与承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贵阳铁路分局凭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件和租赁合同,于每季度末向省国土厅办理租赁的备案手续。

三、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租赁合同使用土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自行转租。否则,一经查出,将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铁路用地出租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依法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不再租赁的,应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办理出租注销手续。

四、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须依法纳税,出租收费标准根据出租地块的等级、位置和用途,由省国土厅制定经省物价局核准试行(见附表)。
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省国土厅、省物价局在适当时期可以提高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收费的标准。

五、贵阳铁路国土分局依法对铁路用地的出租、开发、利用、终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铁路用地范围的违法用地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国土厅查处。

六、贵阳铁路分局应每年按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租金总额的30%依法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金由省国土厅代收上缴财政。

铁路土地使用权出租收费标准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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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储运、工业生产企业|住宅| |
| 类| 商业、金融 | |及 | |
| 地 | | (减半) |其它| 备注 |
|地 价|---------|---------|--| |
|级 | 土地 | 金融 | 土地 | 建筑物 |场地| |
|---|----|----|----|----|--|---------|
|一类 |2.00 | 3-5 | 1.00 |1.5-3.00|0.30|贵阳站、枣山路片区|
|---|----|----|----|----|--|---------|
| | | | | | |六盘水、遵义、都匀|
|二类 |1.00 | 2-3 | 0.80 | 1-2 |0.20|、贵阳南、东、北等|
| | | | | | |站区及二戈寨 |
|---|----|----|----|----|--|---------|
|三类 |0.80 | 1-1.5 | 0.50 |0.8-1.00|0.20|三、四等站区及城镇|
| | | | | | |工矿区 |
|---|----|----|----|----|--|---------|
|四类 |0.50 |0.8-1.00| 0.30 |0.5-0.8 |0.10|线路区间(不含建成|
| | | | | | |区内) |
|---|--------------------------------|
| | |
|说明 |1.计量单位为元/平方米月。 |
| |2.住宅用于出租的视为商业用地。 |
| |3.楼层出租(二层及以上)按同级地价标准的20%-60%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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