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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全区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9]21号
  • 【发布日期】1999-01-27
  • 【生效日期】1999-0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全区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全区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宁政发〔1999〕21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妥善解决我区农村无劳动能力者的生活困难问题,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是改革传统的社会救灾救济方式,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丧失劳动能力者基本生活的重大举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这项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于依法保障农村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区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二、要正确把握农村最低生活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的原则。建立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是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要积极实施。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耐心细致地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二)低标准起步,逐步调整的原则。建立农村最低救助制度,既要着眼于保障农村丧失劳动能力者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又要与当地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从解决农村丧失劳动能力者最突出的生活困难入手,保障救助对象最低层次的生活需要,使之有饭吃、有衣穿,不挨饿、不受冻。
(三)多种救助形式相结合的原则。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应采取多种形式,可以差额补助现金,也可以采取直接发放成品粮的办法。要把生活救助和制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结合起来。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要实行动态监控,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对救助范围、对象、标准等及时予以调整。
(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和分级管理负责的原则。

三、要严格掌握农村最低生活救助范围
根据我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目前救助的对象是农村农业户口中既无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劳动实现自救)、且生活保障困难的特困户(不含现已确定的五保对象)。据统计,目前全区有7万人左右。救助范围川区应控制在当地农业人口总数的0.8%以内,南部山区应控制在农业人口总数的2.5%以内。各地在实施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扩大范围;确实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确定具体的救助对象时,要采取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方法进行。审批后要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张榜公布。对救助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核。

四、要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救助标准
按照既能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农村最低生活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400斤粮、100元人民币;救助标准原则上为年人均差额补助200元人民币。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救助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各地的最低生活救助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根据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五、要认真落实农村最低生活救助资金
实施最低生活救助制度所需资金,原则上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自治区从中央下拨的救灾资金中划拨核定资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川区县从本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安排资金总额的30%;山区县从本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安排资金总额的15%,另外15%由自治区从区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予以安排。上述救助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为了保证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各级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要及时提出下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存入专户,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六、要切实加强对建立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的组织领导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是一项政府行为,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落实救助资金,并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检查、审计,保证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都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主动配合、支持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工作。基层民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是实施最低生活救助工作的基层组织,在实施这项制度的过程中责任重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些组织和机构的领导,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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