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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二次”招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3-08
  • 【生效日期】1999-03-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二次”招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二次”招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二次”招商是我市今年做好外资工作,促进外资工作上新台阶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为有效地推动我市的“二次”招商工作,现将《关于推动“二次”招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关于推动“二次”招商的若干意见

“二次”招商是我市充分利用已批项目、现有厂房、土地等资源,吸引更多外商投资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保持我市外向型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动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二次”招商主要是才旨第一次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内资和外资)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或暂停实施建设,需要引进新投资者进行二次开发建设或经营的行为。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项目增资增营、股权合法转让,公司及投资者变更及闲置土地、厂房、设备出租、转让等。凡属“二次”招商项目,各级各部门应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手续简办,收费减免,规范运作”的原则予以积极扶持和促进。

二、要做好“二次”招商项目的审批工作,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对已批过的项目,在建设内容、用地性质、规划指标等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不再重复审批。如有变化,应按新项目重新审批(审核),但有关部门应予以从简从速办理。凡属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转报并促进。
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现项目“二次”招商转让给另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在签订有效协议,用地性质、规划指标不变的前提下,可先直接向土地局办理用地变更审批手续,规划部门本着从简从速的原则,待后一次性办理《选址意见书》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采用股权变更形式进行转让,公司名称不变,由市外经贸委、工商局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更改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三、“二次”招商项目在用地性质、规划指标不变的情况下,除土地管理费减半征收外,其他收费一律不再收缴;用地性质、规划指标如有变化,由此所发生的新增收费按规定标准补交。

四、凡属“二次”招商项目,其土地所有者主体变更,按政府收回土地再出让行为办理。土地部门应严格土地转让管理,防止出现炒卖地皮牟利的现象。

五、“二次”招商项目转让中涉及转让双方债权债务转移,按照企业自负的原则处理,需由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发生纠纷的,应提交转让双方债权债务处理的有关协议,并由法院裁决。

六、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对“二次”招商项目的指导和跟踪服务,规范具体运作办法,在积极扶持的同时做好管理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二次”招商项目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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