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青岛市专职监事会主席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青岛市专职监事会主席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1999〕40)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专职监事会主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青岛市专职监事会主席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监事会的工作,保障国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向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派出的和市级资产运营机构(含政府特定经营部门,下同)向其所属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的专职监事会主席。
第三条 派入专职监事会主席的市级资产运营机构,由市国资委确定;派入专职监事会主席的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所属国有控股企业,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确定。
第四条 市级资产运营机构的专职监事会主席,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
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所属国有控股企业的专职监事会主席,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派出,对市级资产运营机构负责。
第五条 监事会配备秘书一名,协助专职监事会主席工作。
市级资产运营机构的监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或更换。
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所属国有控股企业的监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派出或更换。
第六条 监事会秘书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
第七条 专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由专门的资格评审机构统一认定。专职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能够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三)具有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八条 专职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主持监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三)组织对重大监督事项的调查、处理、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向派出单位报告;
(五)完成派出单位部署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有关监事会工作的规定。对专职监事会主席及监事会秘书的考核奖惩工作,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派出监督人员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资产运营机构的专职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秘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秘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指定本单位有关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