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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省级文明公证处的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818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3-16
  • 【生效日期】1999-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省级文明公证处的实施办法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省级文明公证处的实施办法

(1999年3月16日)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公证系统开展创建省级文明公证处活动。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开展创建省级文明公证处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加强公证队伍建设,规范公证业务管理,促进公证业务发展,提高公证业务质量,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树立公证机关的良好形象为目标。通过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我省公证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使全省公证工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省级文明公证处标准
(一)队伍建设方面
1、公证处建立健全政治理论和公证业务学习制度,保证全处人员每月不少于8小时的政治学习和8小时的业务学习。
2、依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凡有3名以上党员的公证处,建立了党支部;不够3名党员的,与其它单位建立了联合党支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队伍管理,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积极开展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并获得县级以上组织的表彰和荣誉称号。
4、注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严格禁止行业不正之风和不正当竞争,公证处及公证人员连续两年未受到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方面的惩戒。未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治安案件。
5、公证处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强,民主作风好的公证员担任;处领导班子勇于改革、开拓、创新,以身作则,勤政廉政,团结协调,有凝聚力和战斗力。
6、公证人员中,公证员占60%以上,具有大专学历的占8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专科双学历的占20%以上。
7、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取得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员达到30%以上,并能够运用外语办理公证业务或借助工具书进行外文资料翻译。
(二)业务建设方面
1、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工拓新的公证业务领域,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公证业务有较快发展。
2、狠抓对公证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公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公证事务,连续两年没有发现错、假证,公证书合格率为百分之百。公证处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公证质量自查。
3、注重公证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公证处每年发表或交流的文章不少于两篇。
(三)内部管理建设方面
1、建立了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合理分配案件制度,制定了业务工作操作规程,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2、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公证员岗位目标责任制。
3、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相应的人、财、物自主权,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有独立的帐号。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有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和竞争激励机制。
5、建立了文明服务承诺制,并有人负责处理投诉电话和当事人来信来访及申诉、复议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四)形象建设方面
1、公证人同在办证中做到了仪表端正、着装整洁、接待文明,服务优质、高效,绝大多数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服务满意。
2、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要求,办理法律援助公证事项。
3、根据本处实际情况,适时参加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4、有良好的工作秩序和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在所在社区中位居先进行列。
(五)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专门的接待室,办公设施较为齐全。
2、有现代化文件处理设备和通讯设施等,建立有信息资料储存、检索、传输、处理的办公自动化系统。
3、有专门的档案和专业资料室。配备有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达到国有档案局、司法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

三、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省级文明公证处的评选,先由公证处对照省厅颁发的标准进行自检后,向其主管司法局提出申请,然后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由省司法厅考核批准。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按照省级文明公证处的标准严格审核后推荐候选单位,并报送下列材料:1、公证处申请;2、公证处自检情况报告;3、公证处事迹材料;4、各级主管司法局的审核意见。
(三)对各地推荐的省级文明公证处候选单位,由省司法厅派工作组,按照标准逐项进行考核验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审。评定为省级文明公证处的,由省司法厅颁发“省级文明公证处”标牌和荣誉证书。
(四)省级文明公证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选一次。对已评为省级文明公证处,经复评后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文明公证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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