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发[1999]17号
  • 【发布日期】1999-03-23
  • 【生效日期】1999-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

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

(新政发〔1999〕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1993年11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统称单位和职工),均应依照《条例》和本意见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上述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条例》和本意见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铁路局、新疆石油管理局管理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承办本系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四)失业保险费依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自治区《实施〈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意见》的规定征缴。
(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以州(地、市)为单位(乌鲁木齐铁路局、新疆石油管理局以局单位)统筹。实行自治区、州(地、市)两级管理。
(六)自治区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以州(地、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15%的比例按季上解自治区。不按时上解的,按日加收未上解数额1‰滞纳金。失业保险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七)失业保险调剂金主要用于州(地、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和失业保险的宣传、培训等业务费用,不能挪作他用。
(八)州(地、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不敷使用时,应首先在其历年滚存结余内自行调剂;调剂后,仍不敷使用的,由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再次调剂;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不能满足的,由统筹地区财政予以补贴。
(九)职业培训机构应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进行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凡培训合格并实现就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不超过400元的标准对职业培训机构予以补贴。
(十)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凡推荐介绍失业人员就业成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对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补贴。
(十一)从1999年1月起,各地不得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十二)职工失业后,除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外,还需持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失业保险手册》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失业人员自失业之日起3个月内不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三)失业人员的缴费时间,按下列办法确定:
1.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1986年12月31日以前的,其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时间;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单位缴费时间可视作缴费时间;1998年7月1日以后,所在单位和个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方可视为缴费时间。
2.其他单位失业人员1998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起,所在单位和个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方可视为缴费时间。
(十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下列办法确定: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给3个月;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发给6个月;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发给9个月;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12个月;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14个月;缴费时间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每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十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下列办法确定: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5%领取。每人每月计发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
(十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当月可以凭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门诊或住院医疗补助金。门诊或住院医疗补助金每月只能享受一次,且不能同时享受。其中,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门诊可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20%的医疗补助金,住院可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60%的医疗补助金;缴费时间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门诊可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30%的医疗补助金,住院可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65%的医疗补助金。
(十七)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连续工作每满1年发给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但最高长不超过12个月。
(十八)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和本意见,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收缴率。本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