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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党发[1999]27号
  • 【发布日期】1999-04-19
  • 【生效日期】1999-04-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

(宁党发〔1999〕27号1999年4月19日)

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是富有强大生命力和极具发展潜力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振兴宁夏经济的必由之路和战略选择。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从整体上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做如下规定。

一、加深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再认识
1、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论上突破和升华,为非公有制经济加速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和广阔的空间。经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通过后的 宪法,进一步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具有明显的市场主体行为特征,产权明晰,机制灵活,决策快,效率高。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于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发展的羁绊,加快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进程,缓解就业和再就业的压力,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增强地方经济实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着总量小,比重低,层次不高,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努力改革这一现状,加速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振兴宁夏经济的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较低层次的区情出发,从新的理论高度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再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措施,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的突破性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3、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坚持生产关系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宁夏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县域经济的主要力量,坚持全面放开,长期放开,彻底放开,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领域;坚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同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相结合,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资产的优化重组;坚持一视同仁,保护合法权益,加大扶持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坚持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思路、新方法,对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服务、监督和管理,引导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提高素质,健康发展。
4、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拓宽领域,尽快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到2002年,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要达到35%左右,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通过扶优扶强,培育出10户年销售收入过亿元,30户年销售收入过5000万元的非公有制骨干企业。

三、拓展生产经营领域和放宽准入条件
5、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全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领域和更高层次。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农业产业化领域,开发农业基地,兴办龙头企业,集中连片布局,带动专业村、产业镇(乡)的发展,促进小城镇建设,形成特色区域经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实现资本与科技的嫁接,大力发展一批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强、产品层次高、规模效益好,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优势的民营科技企业和企业集团,带动我区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生态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和经营;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社区服务、物业管理、中介服务、旅游、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领域;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兴办上规模的专业批发市场,建立新型的社会化营销网络体系。
6、对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取消法人设立审批制,实行注册制;凡是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许可证、登记证和专项审批等前置条件一律取消;凡是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为、商品和经营方式,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放开。
7、开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只要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30%以上,即可先行注册,随后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拥有专利技术、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资产评估后,可抵充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

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参与国有企业改制
8、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积极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重组,推动公有制经济的产权结构调整。
9、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在依法对被兼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确认后,对净资产大于零、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20%以内的折价优惠,具体优惠比例由各市县自行确定;资产与负债相当的,由兼并方按零资产收购,并承担全部债务。非公有制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可与国有企业间的兼并一样,享受国家冲销银行吊坏帐准备金的有关政策。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在兼并收购时由同级政府批准给予一定时限内的税收返还优惠。要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10、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采取“还本租赁”、“还本承包”的办法,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存量资产,当所缴租金(或承包费)总额等于租赁(承包)基期年评估值时,取得主要债权人和有关部门同意,非公有制企业可取得被租赁(承包)资产的产权。租赁(或承包)取得产权者,原则上接受全部在职职工,冗员负担过重的,可由同级政府分离安置一部分职工。对退离休职工也要妥善安置,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统筹,发生和预留的养老保险费冲抵原企业资产。非公有制企业租赁承包国有亏损企业5年以上,前2年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后3年减半返还;增值税地方留成超基数部分由同级政府决定,给予适当的优惠。
11、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知识产权、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股、控股国有中小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由资质的评估机构确认。
12、鼓励和引导现有非公制企业以多种形式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非公有制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2年;达到5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3年;占本企业职工总数达不到30%的,在两年内,按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对应缴所得税的总额给予1.66%的折扣优惠。

五、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3、实施扶优扶强政策。自治区选择一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效益好、竞争力强、带动面广、有发展前景的非公有制优势骨干企业,在项目申报立项、热点项目招投标、银行信贷、风险投资、贷款担保、技改贴息、供电、铁路运输、建设用地、发行企业债券、推荐上市、分配进出口配额、挂牌保护等方面,享受与重点国有优势骨干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支持。对重点扶持的非公有制优势骨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14、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合,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建立双边或多边技术协作关系,使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优势与科研机构的技术开发优势有机结合起来,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15、鼓励支持国有科研机构通过股份制、出租、出售等方式整建制转变为民营科技企业。国有科研院所、高校知识期内不具备条件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与本单位稳定利益分享关系的前提下,通过自主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与非公有制企业合办民营科技企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享受协议规定的权益。新办民营科技企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或与老企业合办民营科技企业,超基数部分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可先征后返3年。
16、支持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独立或与国有科研机构、国有企业联合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对承担国家计划项目的民营科技企业要给予同国有企业同等的扶持。
17、各类科研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都要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要的服务对象,开展技术中介、成果孵化、技术集成、技术培训、企业技术诊断等服务活动。对民营科技企业开放试验仪器设备,允许有偿使用。
18、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特别要支持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领头组建股份制外向型企业集团。在项目审批、信贷支持、出口配额分配和安排铁路运输计划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
19、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城镇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领域。注册公司的,资本金可降低为5万元;合伙成立服务部的,实行注册登记备案制。新办实体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能履行劳动合同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安置城镇下岗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30%以上,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住房维修储备金,由原产权人和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以形成良性循环。连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在组团封闭区外的绿化、道路、路灯、上下水、卫生等市政管理业务,由同级地方政府交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20、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兴办第三产业领域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旅游服务、项目评估、会计服务和为企业营销服务的中介实体等。与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能履行劳动合同的中介实体,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人员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给予3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内免征营业税的扶持。
21、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农业产业化领域,兴办专业协会和专业联合体及从事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实体,3年内所得税先征后返。鼓励开拓区外市场,对专门从事长途贩运本地鲜活农产品、牧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到区外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年营销额在100万元以上,在区内所缴纳的所得税额按一年比例在3年内先征后返;年营销额达1000万元以上,3年内其在区内缴纳的所得税全额先征后返。
22、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个体和私营企业的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1000元提高到12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300元提高800元。对个体工商户营业税应税月营业额由500元提高到800元。
23、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开发资金、固定资产折旧,用于救灾、扶贫、社会公益事业、希望工程的捐款,技术转让费等,按有关规定允许税前列支。
2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办或到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工作,由政府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并代理评定职称、继续教育,代办养老保险、劳动合同签证、人事争议仲裁、出国审查、粮户关系迁移证明等一系列人事业务。大中专毕业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应聘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时,其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独自或合伙创办经济实体的,由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统一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优惠证》,3年内可免缴与兴办企业相关的办证、办照的手续费。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异地就业的,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派遣《报到证》或国家承认学历的其它大专以上学校毕业证,以及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先办理暂住证明,工作满1年以上的,户口转入工作所在地,免收城市增容费。
25、经主管部门批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辞职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可享受3年全额工资待遇。原单位视财务状况,可一次发放或按月发放。
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或者工作年限25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提前离岗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
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征得本单位同意后,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兼职,从事有偿服务。

六、多渠道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问题
26、国家及地方商业银行对企业要实行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和贷款发放办法,坚持按效益配置资金,实行平等信贷的政策,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利息的上浮幅度。国有商业银行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还贷能力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东西合作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要确立主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原则。
27、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问题。金融部门在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担保贷款业务中,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取得贷款。允许用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以及自筹资金达到50%以上的在建项目作抵押。经国家认定的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后,无形资产可以作为担保资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依法相互担保和联合担保。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试行和建立信贷担保风险基金,试办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担保组织,实行有偿服务。由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科委等部门制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为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的业务。
28、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技改贴息资金、科技三项费等专项资金,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同样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自治区在已确定上安排1000万元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决定建立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区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滚动使用,重点用于解决优势骨干企业贷款担保、技改贴息等问题,由自治区经贸委、科委、财政等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29、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宁政发〔1998〕28号文件)精神,在财政预算中列支非公有制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安排资金不低于非公有制经济地方税收入库额的5%,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骨干企业。
30、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一样择优推荐上市,申报发行企业债券,募集社会资金,促其进一步壮大实力,向集团化发展。
31、广辟渠道,聚集社会资金。鼓励支持各类人员(政策规定不容许兼职办企业人员除外),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入股,按投入比例参与收益分配。认真落实兑现东西合作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政策,吸引国内外客商带资来我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七、努力营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良好环境
32、提高办事效率,搞好优质服务。创造条件,加快推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注册登记涉及的有关部门都要提高工作效率,凡属前置条件的部门,都要限定工作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在限定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条件。凡手续齐备的,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在3个工作日注册完毕;申办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在7个工作日内注册完毕。公开注册、年检、登记等办事程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33、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凡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负责,会同经贸委、监察厅等部门,在彻底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全区统一的收费目录,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凡未列入收费手册的收费项目,企业拒绝缴纳。实行“统一收费,票费分流”制度。创造条件,开办经济综合服务大厅,政府部门职能到位,提供政策咨询,集中收取各种行政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搞好优质服务。
34、坚决杜绝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确需检查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出示执法检查证。经济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评比、竞赛、联谊、学会、协会等活动。坚决制止摊派、变相摊派、强行推销产品和有偿服务。严禁强行征订报刊,巧立名目收取会费、咨询费,坚决制止“吃拿卡要”。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要清除出执法部门。
35、充分有效地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产权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不得强行非法改变业主财产的权属关系。冠以国有资产或集体名义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按照自愿的原则,恢复本来的所有制性质,以明晰产权,防止因经济责任、民事责任不明引发产权纠纷。
36、各类法律服务中心,要积极热心为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提供法律服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侵害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人身财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司法机关要积极受理非公有制企业经济纠纷案件,简化办案程序,降低收费标准,提高办案效率。
37、各级纪检、监督部门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箱,公布于众,指定专人接待处理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投诉的问题和举报的案件,做到快办、快结。对违纪的要严格按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出国考察、入伍、评劳模、享受政府津贴及其他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人员享有相应的同等待遇。从业人员和其子女,可在暂住地就近入托、入学,不受户籍限制,执行当地的统一收费标准。
39、建立涵盖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都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保障范围。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费用。在参加法定社会保险的前提下,也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出资,建立补充保险。
40、要加强舆论导向,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对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门和个人予以曝光批评,在全形成关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整体素质
41、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要努力学习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科技知识,提高自身素质,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恪守信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创建文明个体工商户和文明私营企业,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42、非公有制企业要进行制度创新,加强内部管理,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都要积极参加在职培训,提高经营素质;注重员工的业务培训,广泛吸纳人才和智力,提高整体素质;要注重结构优化,避免走简单外延扩大再生产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路子;注重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43、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自治区成立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及时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抓好政策落实,协调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地、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44、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改变传统的思维定式和工作方法,结合机构改革,建立和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指导和服务体系,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提供信息、管理、咨询、人才引进、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服务。进一步发挥各级工商联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作用。加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的工作,使其成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的桥梁和纽带。
45、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尽快制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加强检查督办,认真抓好落实,每年将执行结果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
4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已有政策与本规定精神不相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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