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的通知
(鲁政发〔1999〕5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省政府决定调整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不再对各级各类企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据此,省政府决定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1997〕81号)作相应修改,即:取消第六条“按各级各类企业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其他不变。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的各项规定,既要保证基金足额收取,又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使该项资金为我省水利事业的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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