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 市区重点地区和路段实施“光亮工程”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
市区重点地区和路段实施“光亮工程”的通告
(1999年6月24日穗府〔1999〕48号)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周年,展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体现现代化中心城市的繁荣景象,市委、市政府决定从1999年6月起,在市区重点地区和路段实施夜间景观照明工程(下称“光亮工程”)建设。现将有关建设和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成立市“光亮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光亮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光亮工程”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1999年国庆节前需完成的“光亮工程”项目有:
(一)珠江北岸:珠江新城段、二沙岛沿岸、二沙岛西至江湾酒店段的路灯建设项目和人民桥至海印桥高层建筑景观照明项目。
(二)华南大桥、广州大桥、海印大桥、江湾大桥、海珠桥、解放大桥、鹤洞大桥等7座跨江桥的景观照明项目。
(三)环市东路(麓湖路口至农林下路口)两侧楼宇的景观照明项目。
(四)天河体育中心及周边建筑群(包括林和西路、火车东站、天河北路、体育东路、体育西路、天河路)的景观照明项目。
(五)上九路、下九路、北京路、农林下路两侧楼宇的景观照明项目。
(六)广州大道、中山大道、东风路、中山路、人民北路的路灯改造工程项目。
(七)沙面地区的灯饰建设项目。
(八)火车东站广场、云台花园四方地广场、陈家祠广场、海珠广场(东广场)的灯饰建设项目。
(九)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广州火车站和三星级以上酒店、宾馆、旅游观光场所及公园(包括人民公园、黄埔公园)门口的灯饰建设项目。
(十)各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选定辖区内重要路段开展的“光亮工程”建设项目。
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为重点地区和路段建设项目,第(十)项为非重点地区和路段建设项目。
三、珠江两岸、各跨江大桥、道路、广场、公园门口的景观照明工程,由市建委纳入城建计划,市政局园林局或市路灯所组织实施。其余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工程由业主负责投资建设。
四、开展“光亮工程”建设的楼宇,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业绩好的专业设计单位,按市规划局提供的设计要点,并根据建(构)筑物本身特点和环境进行景观照明方案设计,报市规划局审批。
五、重点地区和路段“光亮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由市建委、城管委办公室总体协调,市规划局组织联合审批,市路灯所负责技术指导,所属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业主实施。非重点路段的“光亮工程”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各区“光亮工程”评比并予以奖励。
六、“光亮工程”景观照明灯具的管理和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光亮工程”的照明灯具损坏后,应在3日内予以修复。
七、“光亮工程”的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按路灯标准收费,如涉及用电增容问题的,供电部门应随报随批。
八、“光亮工程”开灯时间为周五、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的20∶00时至22∶00时。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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